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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有关部门共同发行的《年第一次省级粮食轮换销售计划的通知》(黑粮食调联[]31号)的精神,根据省有关部门的要求,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票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在黑龙江省粮食储备管理有限 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大致组织年省级储备粮食竞价销售,必须根据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交易当事人及交易市场员工遵守。

第二条以这次竞价销售的省级储备谷物在场内和网上且以竞价的方法进行,卖方是黑龙江省的储备谷物管理有限企业,发货单位是省级储备谷物的储藏库(以下简称“承储库”)。 仓库作为卖方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解决等员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买方为仓库以外具有粮食经营许可资格的粮食经营者。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三条以这次竞价销售黑龙江产省级储藏粮食的具体品种、数量、年限参照交易清单。 其中,小麦实行等级差额,相邻等级差额按40元/吨实行。 大豆不进行分级价格差。

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方需要向交易市场提供以下资料

l .比较有效期内工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公司印章。

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个体经营者本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

3、交易授权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第五条参加大豆(小麦)交易的卖方和买方必须支付交易保证金6元/吨,大豆交易保证金200元/吨的小麦履约保证金为100元/吨。 上述款项在汇款时请注明客户代码和黄金用途。 你需要在交易的前一天汇款到交易市场账户。

账户名称: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快速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 20323999900100000675951

第六条交易市场审查交易代表的各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 参加现场竞价交易时,交易市场在交易会的前一天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号码牌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时,交易市场应将钥匙、顾客名、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有资格的购买者,钥匙、顾客名及密码等是购买者的资格证明书,是购买者的商业秘密,必须妥善保管丢失或泄露责任等。

第七条管理企业提供的目标包括卖方履约的名称、品种、数量、等级、生产年限、类型。 有无铁路专线(是否开通)合同期间的开始时间等。 质量指标以实际出库检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交易市场在竞价交易会前五个工作日通过龙粮网或黑龙江粮食交易网( 221.212.41.105/)发布《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食竞价销售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交易市场在竞价交易会前两个工作日在龙粮网或黑龙江粮食交易网上公布了《交易授权书》、《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食竞价销售合同》的样本和交易细则、交易清单等新闻,交易前对交易代表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证明

第十条因公共互联网资源故障而中断交易的,交易市场有权延期或暂停交易。 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时,不会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交易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客户是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85号金谷大楼,交易现场设在610交易厅,买方也可以通过公共网络进行网上竞价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三条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变更的,交易市场在两个工作日前公告。  


第四章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以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 按时参加网上竞价交易注册网上竞价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现场交易员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己维持场内秩序,服从员工的指导。 交易大厅里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的明确交易方法、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禁止恶意贯通交易价格等一切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对于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交易过程

第十八条竞价交易所的报价是履约仓库内的交货价格,不包括包装。

第十九条竞价交易按照委托方的号码顺序在交易节(五个目标是一个交易节)依次进行。

第20条上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逐个进行交易。 各交易从定价开始报价,以每吨10元的价格提高报价。

第二十一条60秒内价格不对应投标价格带的,取消该交易。

第二十二条买方收到计算机报告的价格后,必须在30秒内点击计算机的应价,履约金额不符合应价。

第二十三条买方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买方在新价格范围内报价后,上一价格范围的报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同等价位,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大体判定有效价格方面。

第二十六条合同自系统明确时起生效。 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竞价交易成交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85号金谷大厦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5楼服务大厅)签订《年黑龙江省省省级粮食竞价销售合同》。 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全部保存了5年。  


第六章交接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买卖双方成交后,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这次竞价交易合同的执行期限为两个月。 (具体执行期限的开始时间要参照合同,购买者要认真阅读)。

第二十九条买方必须与卖方签订履约合同后签订竞价销售合同,如果任何一方在竞价交易成立后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部分重新计入下一个销售计划。

合同签订后,买方可以分期支付粮食金,最后的粮食金必须在合同结束前的15天内(包括15天)提交,交付的粮食金必须导入交易市场,汇到农业发行账户(参照第5条),汇款时明确客户代码 购买者将粮食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后,立即前往交易市场发行《出库通知书》,当天将《出库通知书》拿到管理企业交换《黑龙江省省级储藏粮食出库通知书》,用该通知书向履约公司出库。 不同标段的买家、竞争购买的相同仓库、相同仓库、相同质量的省级储备粮,根据《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出库通知书》,安排承储备库依次出库。 交易市场在存款期限结束的两个工作日后(包括两个工作日)不再办理“出库通知书”的手续,由此产生的结果由买方自负。 交易市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的粮食费用全额支付给管理企业,由省农发行营业部按“先本后利”的顺序全额回收。

出库费用(每吨最多20元由买方承担)由买方和履约仓库直接结算,履约仓库开具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 承储库根据《黑龙江省省级储粮出库通知书》和出库费用的收款情况,积极协助购买者进行准备、车辆调度、车辆调度、装车等业务。 省级储备粮出库后,储备库、购买者签订《货物交付协议书》,经当地农业发行确认,及时报告管理企业和交易市场审查。

第三十条合同执行完毕,双方检查无争议的,当场签署《交货协议》,管理企业根据交易价格和《交货协议》的结算数量,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除粮食公司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 买方在合同执行期限结束后30天以内(包括30天),管理企业没有开具粮食价款增值税发票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三十一条合同期满的,已经支付粮食价款的省级储备粮食因买方原因不能全部运出的,应当在当地进行实物支付,粮食权归买方所有。 买方必须继续向履约仓库支付延期发货粮食的保管费用,按每年100元的标准执行,履约公司应向买方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 其他事项由买方与承储库协商明确。

第三十二条质量根据粮食出库的现实情况,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容易验收计算,将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基准数量(即,以竞争价格结算交易价格的货款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超过或低于国标规定的基准时,实际出库了粮食数量 粮食出库前买方应与承储库共同确认质量,如无异议,当场签署《质量检查确认书》,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水分、杂质,并注明根据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换算的粮食数量(即结算基准数量) 计算方法如下。

1 .杂质、水分超过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承储公司向买方补充的量每超过0.5%为0.75%,不足0.5%的不计算补充量

2 .杂质、水分低于国家标准,大豆低于国标在0.5% (含)以上时,买方只承担两个中一个的0.75%的减量,不计算低于0.5%的减量,其余超过引起的减量由承储公司承担。 小麦不减重。

第三十三条合同期间,粮食出库前,买方对粮食质量提出异议的,卖方和买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交易市场指定省级及以上粮食质量检查机构重新进行质量鉴定,粮食质量检查机构购买、销售及保管库的 检查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由申请人垫付,由负责人承担。

三十四条系统明确成交合同后,交易市场以交易额的0.8‰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从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馀款可以返还,转换为货款。 卖方的交易费由省核定的交易费列支敦士登。

第三十五条没有成交的,交易会结束后,在交易市场发行的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据上,在交易市场验证后,返还两个工作日内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成交,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照上述规定 支付最后货款时也可以按80%的比例转换粮食货款。 剩下的20%在合同交易完成后,用《货物交付协议书》结算。


第七章违约处罚

第三十六条交易成交后,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卖方及履约仓库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终止。 大豆(小麦)的买方向卖方和交易市场分别缴纳200元/吨( 100元/吨)、6元/吨的违约金,从交易市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支付,其中200元/吨( 100元/吨)的违约金为销售 违约的目标由有关部门另行组织销售。   

第三十七条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的,未付货款部分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 大豆(小麦)的买方向卖方和交易市场分别缴纳200元/吨( 100元/吨)、6元/吨的违约金,从交易市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支付,其中200元/吨( 100元/吨)的违约金为销售 其违约目标由有关部门另行组织销售。

第三十八条卖方(履约)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的,卖方(履约)视为违约,合同终止,履约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数量从违约之日起领取费用补助金。 卖方(承储库)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对于不合作或故意延期出库的卖方(承储库),通报核实后,取消其省级储备粮食的承储资格,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于买方故意歪曲事实、制造虚假、制造虚假、陷害、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调查后根据情节轻重,从交易市场给予警告、告知、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 违反纪律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三十九条在合同执行中,发生商务纠纷时,可以先协商处理,在合同期间内申请书面调解交易市场。 经协商或调解达成协议的,签订协议(调解)协议书的协议或调解达不到一致意见的,由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十条合同执行期限结束后,大豆(小麦)买方违反合同时,必须向卖方支付200元/吨( 100元/吨)的违约金,交易市场为了从其履约保证金扣除子孙向卖方支付,卖方向省财政厅支付的交易合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省级储备粮食竞争价格销售交易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交易市场解释。  


作者:xxx;来源: 黑龙江粮油;农产品期货网转载本文仅为传递越来越多新闻为目的,并不表示本网认同文中作者观点。若转载文案作者有认为本网有不妥之处,请致电本网010-51289506联系,本网将立即与您磋商并处理关联事宜。

标题:【财讯】2017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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