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439字,读完约9分钟

中国网4月16日报道,在“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资产管理产品事件”银监会挥拳大力整顿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时,另一名银行职员走私“资产管理产品”,涉嫌犯罪。

从2005年开始,中信银行郑州黄河路分行前副行长郭文雅等以超过银行同期利率数十倍的高额回报,向多家中信银行客户销售数千万元“理财产品”,通过“高利贷”获利,最终资金链断裂。 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110多名银行客户的4000万元无法收回。

记者随后采访了中信银行黄河路分店。 该行相关员工说,涉事副行长郭文雅早就辞职了,而且该产品也不是中信银行正式推出的理财产品,顾客是与借款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中信银行无关。

但是,根据许多受害者提供的资料,郭文雅用这笔钱赚钱的“生意”,从头到尾都是在中信银行黄河路分店的营业大厅和办公室完成的。 郭文雅一直对所有受害的顾客公开表示,这个“理财产品”是中信银行的“共同理财项目”。 除郭文雅外,中信银行黄河路分店的员工还“参加项目”。 以上一连串的违反操作持续了几个月,在该行内“谁也注意不到”可以说银行应该有的内部统制是“失控”。

到目前为止,中信银行黄河路分行多次不承认在这件事上有过失。 多个“理财产品”的受害者两次结伴去分店,在银行门口挂着“希望你流血汗”的横幅。 受害者和中信银行之间的协议陷入僵局。

受害人曾两次在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门口拉横幅“讨要血汗钱”。(图片来源:中国网)

收益超过银行利率十倍的“理财产品”

年6月,住在河南郑州的刘先生在中信银行黄河路分店营业大厅进行业务,该分店的员工马上向他推荐了“理财产品”,以每天1.3‰的利息结算,说三个月就到期了。 刘先生在询问项目资金的具体投入地点和为什么有这么高的收益率时,该分行副行长郭文雅先生说,该产品是银行推出的共同资产管理项目,那时银行将筹集的资金投入公司贷款、汇票等行业,

之后,刘先生在郭文雅的办公室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用pos机支付了110万元。

刘先生观察到他拥有的“资产管理合同”印章不是中信银行,而是一家名为“郑州润泽服装有限企业”的公司,整个合同中也没有出现“中信银行”的文字。 但是郭文雅和多家中信银行黄河路分店的员工发誓“银行的项目绝对没有问题”。 另外,刘先生提供了当地“投资企业”(实际上是担保企业)的保证书,从对银行员工的信任中最终消除了疑问。

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刘先生投入的前110万元可以按时偿还,在高收益率的诱惑下,刘先生增加了投资金额,共计投入了230万元。

年11月8日,在约定的新还款日刘先生未能按约定领取本金和利息。 他向中信银行黄河路分店的员工询问了情况,意外地知道这个“理财产品”不能兑付了,经营的副行长郭文雅辞职了。 更让刘先生意外的是,他拿着理财合同去找中信银行时,本行业负责人通知他,该产品不是中信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合同上不是中信银行的公章,刘先生的损失与中信银行无关。

“我连忙给郭文雅打电话,但再也找不到她了”。 小刘想起来了。

据悉,中信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涉事“资产管理产品”的第一发售期为年6月至11月之间,初步统计受害情况的银行客户有110多人,涉案金额为数千万元。 年初,郑州市公安局的经验支队根据“个人欺诈”立案了这件事,批准了主要相关人员郭文雅。 事件当时,还没有收回4000万元左右的客户资金。

相关人员提取利润费的20%

随着受害者的追问和警察的加入调查,以郭文雅为首的中信银行黄河路分店的部分员工的“资金挪用术”逐渐形成。

事发前郭文雅在中信银行黄河路分行分担贷款业务,她利用职务便利,以银行理财、承兑汇票、订单等名义提取高利率存款,再以月利3分钟以上的利率,通过担保客户资金的企业贷款。 漯河广东瑞诚制服厂借款501万元的情况下,实际上只支付了411万元,差额90万元被郭文雅和其他相关人员称为“早期利率”拘留。

受害者持有的《资产管理项目合同》是更彻底的欺诈:合同上记载的借款企业不是真实的借款企业,而像前面刘先生的《资产管理合同》中的郑州润服装有限企业一样,其负责人姚先生说:“中信银行黄河路分行的任何贷款 郭文雅利用自己的职务,从与有融资诉讼的公司的前期接触中获得营业执照等盖有各种公章的说明文件,以这些企业的名义炮制“资产管理合同”,骗取顾客资金的“高利贷”。

但是,这种“拆除东墙补西墙”的资金挪用术由于缺乏对借款公司实力的考察风控环节而极其脆弱。 在这数千万元的资金循环路径中,借给漯河广东瑞诚制衣厂等3家公司的约4000万元无法如期回收,资金链最终断裂。

诈骗被发现后,许多受害者愤慨不已:银行副行长自己推出的“理财产品”是多么彻底的诈骗!

据许多受害者透露,郭文雅、嘉芳芳(另一个涉案中信银行职员)等人平日发财,出入奔驰、途锐等豪车。 据警察调查,贾芳芳以丈夫的名义在湖北宜昌长江边的黄金地带购买了别墅豪宅,投资800多万元的购买地建设了工厂。 贾芳芳向警察供述说:“每次借款郭文雅都会提取20%的协助费。”

失控的内部控制

郭文雅的诈骗暴露后,中信银行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引起了受害者和媒体的关注。

针对中国网财经记者的提问,中信银行涉事分行职员否认“有过失”,记者询问客户资金是否在银行系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明。

但是业界人士对上述说法有不同的意见。

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的景亚楠说,银行是否负责,需要员工的违规操作在多大程度上使顾客和受害者相信“理财产品”是银行推出的产品还是与其他机构合作的产品。 例如,银行职员在与顾客签名的文件上使用银行印章,银行员工在银行办公室,员工在业务时间内完成销售流程。

有些受害者告诉中国网络财经记者,他们事后反省,短期受益心理上让他们无视其风险,但郭文雅“银行副行长”的“权威”身份也是最终上当受骗的重要因素。 “如果不是中信银行(分行)副行长的信用保证,我们决不会那么轻信。 我们几乎在郭文雅的办公室谈利息,签订合同。 ”。 受害者杨先生说。

我们知道这些事件的受害者都有同样的遭遇:在中信银行黄河路分店进行其他业务时,被告知要发售高收益的“理财产品”。 该行营业大厅或郭文雅副行长办公室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在业务过程中有该行员工陪同、操作的郭文雅办公室使用pos完成支付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合同上的公章分别是借款公司和担保企业,但最后合同签名处的签名都是中信银行黄河路分行的员工。

据相关人士透露,中信银行的上述“资产管理乱象”与同行长时间的管理混乱有很大关系。

“郭文雅以外的几个相关人员其实不是中信银行的正式员工”中信银行黄河路分店的一位老顾客对中国网络财经记者说,比如贾芳芳,进入中信银行后,虽然没有领过工资,但穿着中信银行职员的员工服,用郭高雅的工号存款。 根据警察的资料,另一个叫刘雯的相关人员也是去年7月中旬为了资产管理业务而招募的“临时工”,没有任何审查就上班了。

银行是买还是个人行为?

郭文雅骗局不是个案。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迅速发展,一点银行职员非法吸纳、私卖非银行投资产品、非法集资事件频发。 以中信银行为例,仅两年前海南分行前职员邓倩在“过桥业务”上诈骗了公共资金3.5亿日元后,温州分行违反高某将客户的2000万美元投入高利贷。

然后,事件后银行的解决途径也是一样的:首先解雇或免职员工,然后声明“其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银行职员以银行的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但最后投资者一个人咽下了苦果。

银行在其员工的这种“职务违反”和“职务犯罪”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顾客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

“银行是否负责取决于违法员工和银行之间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的关系。 ”。 刘俊海教授告诉中国网络财经记者。

刘俊海教授说,员工接受银行授权委托,在银行授权的员工职责范围内从事银行领域工作的,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必须由银行承担。 如果这个员工没有受到银行委托授权,客观上他没有任职资格,但根据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制度,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认为员工的违反和犯罪是个人行为,让顾客和受害者相信他代表银行。

刘俊海教授还指出,对于目前频繁发生的理财纠纷,商业银行应该加强管理,进行全面的整理整顿。

“顾客经常被各个违法银行职员欺骗,基于对银行的信任。 问题发生后,银行压在员工个人头上的情况下,拒绝承担管理责任,最终造成损害的是银行在整个社会的公共说服力。 ”。 刘俊海教授说。

标题:【财讯】中信银行再曝理财诈骗 上百人4000万血本无归

地址:http://www.hztxyl.com/hzcj/210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