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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信用卡

文|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法务部陈福录

银行创新的个人虚拟账户没有银行卡、存折等实体证明书,下降到以银行卡(或存折)为证明书的实体账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由存款人本人操作,转入挂在其下面的实体账户。 这是因为法院不能从个人虚假账户直接冻结存款,填补了风险的危险性。 本文结合实际例子,对这个问题进行浅析。

一、例子介绍

林某在g银行只有一个理财金账户a,开始了网上银领域的业务。 年2月10日,林某在网上银行自助定期存款15万元,期限半年,系统自动生成虚拟账户b,将a账户中的15万元转入虚拟账户b。 月12日,林某又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处理定期存款10万元,期限半年,系统自动生成虚拟账户c,将a账户中的10万元存入虚拟账户c。

年3月26日,刘某因林某拖欠欠款未偿还13万元,向x法院起诉林某。 x法院的民事调停书生效后,林某还没有偿还,刘某申请强制执行。 年7? 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法务部陈福录银行创新虚拟账户不要无视冻结扣除存款的规定。 月16日,x法院向g银行查询了林某存款情况,调查了a账户没有存款,但b、c两个虚拟账户下有存款。 因此,我要求发行相关手续,提取b账户内的存款13万元。 g银行的员工,b账户是林某通过网上银行自助进行定期存款时系统自动生成的虚拟账户,账户内的存款不能直接提取也不能外部汇款,不能冻结也不能扣除,账户内的存款只能由林某操作。 最终,g银行说服x法院对林某的理财金账户a支付13万元的“仅冻结不可支付”,将b账户的定期存款转入a账户后,将其抑制并扣分。

年7月28日,王某因林某拖欠货款8万元未付,将林某起诉到n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n法院要求g银行冻结林某虚拟账户c内的存款8万元。 林某的a账户已经冻结在x法院,因此g银行的员工说服n法院进行a账户的轮候冻结。 n法院只发现轮候冻结后,不接受这个结果,以拒绝履行合作义务为由,对g银行处以10万元的罚款处罚。

二、法律的解体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中国法律规定的冻结扣除对象是什么二是法院是否有权冻结b、c两个虚拟账户的存款。 第三,法院能否对a账户重复“仅限不可支付冻结”。

1 .我国法律规定的冻结扣除对象是存款,不是账户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合作执行的通知》第二条确定规定,“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被执行人冻结、扣除存款的,冻结、扣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保留配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员工管理规定的查询、冻结、扣分》的通知》第2条将“协助冻结、扣分”定义为“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权利机构冻结、扣分机构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根据这些规定,冻结扣除的对象不是账户而是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年2月4日起施行)第486条《银行存款等各种可直接扣除的财产》和第487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的规定, 关于本案的“只冻结未支付”,表面上是冻结账户,但只有账户内的存款额达不到法院的要求额时,才允许采用,因此是例外,不改变冻结存款的本质。

2 .本案法院有权冻结b、c两个虚拟账户内的存款

本案资金保管在b、c两个虚拟账户,但林某在g银行有存款的基本特征没有改变。 既然是存款,我国法律规定的冻结扣款对象就是存款,由此可知,本案的两法院都有权冻结扣款b、c两个虚拟账户内的存款。 林某b、c两个账户内的存款额已经超过了法院要求冻结、扣分的金额,这也是因为没有必要采用“仅限于不可支付冻结”。 即使b、c两个账户内的存款额不足以冻结、提款,也必须使用“不支付只冻结”。 被冻结的不是实体的理财金a账户,而是b、c两个虚拟账户。 本案之所以对林某的a账户进行“仅冻结无法支付”,是为了在g银行革新虚拟账户时,无视冻结提款存款的规定,防止b、c两个虚拟账户内的存款被冻结或提款。

3.a对账户不能重复“不付款只冻结”

“只能支付冻结”本质上是冻结的,《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扣押、冻结的,扣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人民法院,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所有处置对象后轮扣押效力问题的批准》,“扣押、扣押、冻结自如的前端扣押、扣押、解除冻结时自动生效,因此人民法院予以扣押 根据该财产上的轮候没有产生扣押、冻结的效力”的规定,在x法院没有解除冻结的情况下,n法院如果冻结的n法院直接冻结的是账户c内的存款,则具有优先冻结的效力。 很明显,轮候冻结账户a与直接冻结账户c有本质区别,这也是n法院不接受轮候冻结,对银行给予处罚的理由。

三、对策建议

法院等权利机构查询、冻结、扣分的对象不是账户,而是作为存款的银行协助存款的查询、冻结、提款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本案b、c两个虚拟账户内的存款不能冻结或扣分是因为g银领域的业务系统没有设定相应的冻结、扣分的操作流程。 这反映了g银行在创新设计虚拟账户时,无视存款冻结、提款的法律规定,给设计带来脆弱性,填补风险,带来了本案这样的操作上的课题。 因此,银行进入领域业务创新时,尽早防范法律风险很重要。

1 .制定普通法推广

银行法务部门要继续以多种方式开展普通法推广,使业务、科学技术等创新部门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巩固“创新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意识。 不这样做的话,有可能潜在风险的危险性。

2 .开展事前论证

银领域务、科学技术等部门在进入领域务创新和设计时,要与法务部门认真开展事前论证,确保创新复印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尽量不引起设计漏洞带来的风险。

3 .加强制度建设

银行在制定各类创新活动的规章制度时,必须对开展事前论证制定强制性规定,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有章可循,责任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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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银行革新虚拟账户 别忽视冻结扣划存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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