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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的有偿借款是犯罪吗? 据《每日经济情报》记者介绍,日前泸州业主何有仁以个人资金月利2%~20%的利息借给12人600多万元,但被泸州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没收财产500万元,被征收违法所得300多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导师阮齐林说,这是从事刑法研究以来听说的全国第一个民间个人贷款债权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件。 我国刑法一直认为公民间的个人贷款和高利贷不在刑法调整的范围之内,但此案的判决还有待商榷。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认为,民间的“高利贷”行为本身对社会经济活动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例如,最近越来越激烈的温州高利贷债务人的“跑”,在各“跑”债务人的背后包括数千万到数亿美元的资金。 约束高利贷活动,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必要的,这个案件的判决需要法律依据和社会必要性,在现在的环境中有模范意义。

现在何有仁的家人委托律师代理投诉,申请再审。

个人因高利贷而被判刑

根据泸刑终字第12号判决书,今年52岁的泸州业主何有仁因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于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4日,合江县法院一审判决何有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多万。 另外,何有仁涉嫌王某和李某偷了他家的东西,让高平等把王李两人关进合江县的酒店,以非法拘禁罪判处1年半徒刑,两罪加在一起判处8年徒刑。 一审判决后,何有仁不服向泸州中院上诉。 日前,泸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何有仁对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拘留罪的判决。

据法律界人士报道,判决书整体正文只有8页,核心是何有仁非法经营罪事实的认定和有罪判决的分解,判决书写得比较简单。

何有仁放高利贷的事实上,判决书没有采取逐笔认定、解体的做法。 法院大致如下: 2005年7月至年1月,何有仁未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证》及以任何形式发行贷款的行政许可的,以月利2%~20%的不同利率,向12名不特定对象贷款669万多元,非法利润300

法院认为,何有仁违反国务院“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未经发行贷款的行政许可,非法进行金融业务,向10名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贷款600多万元,市场秩序

《每日经济信息》的记者,判决书中引用的“方法”是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四条规定:“本方法所称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以下活动。 纵观整个……“方法”,没有定义与非法发放贷款的边界,特别是与一般民间贷款的区别。 边界不明,现在盛行的民间贷款融资模式也在合法和犯罪之间游走。

申诉:应该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我们的指控是为何有仁申冤,还是捍卫民间贷款的合法性”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四川刑事法律委员会的成安副主任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他已经受到何仁女人的委托,为什么仁的非法经营犯罪很痛苦。 他认为何有仁的行为是典型的民间贷款,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不禁止民间个人借款收取高利息。 根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贷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情况具体掌握,最高也可以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金 超过这个的,不保护超过的部分的利息”。 国家实际上没有禁止民间贷款,银行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利率收入没有受到法律保护,但贷款本身不能说是犯罪。

成安说,何有仁至今为止是泸州的建筑商人,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了一定的资金。 现在法院认定非法发放贷款的钱都是自己的资金,没有吸收其他公众的存款,也没有银行贷款。

关于法院认定何有仁为12名不特定公众融资,成安也提出了疑问。 他说何有仁借的12个人在那之前是生意上的朋友。 另外,即使是非法吸收比非法经营罪轻的公共存款罪的有罪判决标准,不特定公众应该在30户以上,但何有仁只租了12人,不能说是不特定公众。

关于判决认为何有仁没有获得贷款的许可的问题,成安认为个人不是金融机构,只有金融机构对外发放贷款,个人没有获得对外借款的许可。

民间“高利贷”会入刑吗?

“我研究刑法多年了,从没听说过个人因民间贷款被判非法经营罪,一直认为个人民间贷款不是刑法调整的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哇。 现在民间高利贷非常普遍,根据这一想法,基本上被认定为违法经营罪。

“我们适用非法经营罪时,应该尽量使用缩小化”阮齐林说,根据定义,如果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经营罪。 该罪所包含的行为非常多,是为了防止立法一开始无法预见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身是有合理性的,但其应用应该尽量使用缩小化。 否则,它将成为“口袋罪”,任何行为都将进入。

“我认为追究‘高利贷’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必要的”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院副研究员黄泽勇说,现在民间的‘高利贷’已成为民间毒瘤。 很多借这些“高利贷”的企业广告主最后只能是“退路”。 现在江浙一带特别是温州越来越激烈的企业广告主“跑路”风波是“高利贷”高潮落幕后的苦果。 大量的民间公司,利润被“高利贷”蚕食,为了还不能成为“高利贷”而一夜之间消失,从“高利贷”大量借贷的家庭财富蒸发,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有必要禁止“高利贷”。 非法经营罪设立的初衷是打击披着合法大衣的各种行为,但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引起许多社会问题的行为。 因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何有仁等“高利贷”者依法。

何乔:怎么租是合法的

昨天( 9月27日),《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泸州见到了何有仁的女儿何乔,现在26岁的她见到记者后,第一句话是“我不懂,怎么借钱是合法的”。

何乔说,现在市场上大部分人都向外面借钱。 有些利息比他父亲高,欠款金额多几千万美元。 虽然其他人没事,但他父亲已经入狱,800多万资金被没收,不仅被追缴了,还犯了非法经营罪。 如果国家能给标准,只能借什么利息,不能借一些身体,只能借一些,她父亲不会违反。 但是这个标准至今没有人告诉她,也没有人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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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放贷600万获刑7年半 高利贷入罪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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