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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杭州报道。近日,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幼儿园的建设要求、交付时间和招生原则。
本办法适用对象:
《办法》规定: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村庄拆迁建房的居住区,以及需要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包括:商品住宅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在建设中,按规划要求修建的幼儿园原则上按居住区规划人口计算。
幼儿园建设要求: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界限明确,与一期居住区同时交付
《办法》规定,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适当预留0+人员自由活动和车辆停放空间,确保儿童和教职工的安全。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带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区时,幼儿园应与住宅区一期在规划、项目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等方面同步进行。
招生原则:优先满足本居住区入园学龄儿童的需求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居住区学龄儿童的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
阅读政策全文,点击《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标题:浙江省颁布的新规定要求配套幼儿园建在居民区,并从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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