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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
一是完善制度体系
根据中小学教师的成长规律和专业特点,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为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职称(职务)的等级和名称为:委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高中教师(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相当于高中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相当于一级教师;原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相当于中学教师;前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相当于三级教师。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
根据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估基本标准条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于明年上半年新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估和聘任条件。关键是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注重师德、教学成果、教学方法和一线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切实改变过去重论文、轻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以德育人、爱岗敬业、积极主动,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估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教书,并切实履行教师的职责和义务”明年出台的新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把重点放在教育教学一线的教师身上。已经评定和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未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的,即未履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今后不再按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务等级。因此,提醒各级各类中小学的“双肩挑”人员(指在学校既有中层又有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乡镇教育办公室人员和曾经聘用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行政人员。如果他们将来想评估和聘用专业技术职务,他们必须根据《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承担一门或多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否则,将根据职责分类任命管理人员。
建立基于同行评议的行业评估机制,改革和创新评估方法。今后,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评价将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如讲课、访谈和答辩、专家评价等。
第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范围: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勤工俭学学校、省、地(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假定
一、拥护党的领导,爱护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爱与奉献、关心学生、教书育人的意识。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知识及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并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各级教师的职称(职务),除具备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是高级教师。
1.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对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起到了引导和引导作用,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等突出任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2.深刻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教学艺术精湛,教学风格独特;
3.有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实施素质教育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和培训一、二、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公认为同行业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来说,他们应该有学士学位或以上,并已在一个高级教师职位教学超过5年。
(2)高级教师。
1.根据教学部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有效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做好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的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丰富的教学经验、显著的教学成绩和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和教学方法上取得显著成绩,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领导工作,在指导和培训中、高等学校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5.具有博士学位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士、学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上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学历,并在小学和初中任教5年以上。原则上,城市中小学教师应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有1年以上的教学经验。
(3)一流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在教学部门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丰富的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经验,能很好地完成任务;
2.具有较扎实的所教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积累一定的素质教育创新实践经验;
4.在培养和引导高等学校教师提高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
5.拥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中学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并在中学教师岗位上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学历,并在中小学任教4年以上的教师;或者从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小学担任中学教师5年以上。
(4)中学教师。
1.熟练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具有良好的教育效果;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并能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良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拥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学士学位,试用期满一年,考试合格;或具有大学学历,并在中小学任教2年以上的教师;或已从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以上。
(五)三名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备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有大学学历,并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上试用期一年,考试合格;或者从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初等教育和教学岗位上试用一年,考试合格。
标题: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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