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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日起取消大多数药品的政府定价]
5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从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将被取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时管理,出厂价和零售价最高。
[取消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具体规定]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暂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管理外,其他药品的政府定价将取消,最高零售限价管理不再执行。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价格将由市场以不同的方式形成。其中:
(1)对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形成;
(三)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购买的预防免疫药物、国家免费的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或协商形成价格。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考虑到生产流通控制严格、临床使用规范、价格和市场稳定,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管理仍暂不执行。
(五)其他原本由市场调节的药品将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继续由生产者和经营者设定。
[药价变动后下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做好药品采购、医疗保险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加强对医疗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监管,引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
卫生计生部门:根据药品和市场竞争的特点,实行分类采购,调动多方参与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管,控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合理使用以及过度检查和治疗。
医疗保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协调医疗保险政策和招标采购,推动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积极降低采购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药品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
具体来说:
一是立即组织专项检查,重点整顿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半年一次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的重点是竞争不足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药品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有利用药品价格改革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下列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串通和操纵市场价格;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
(四)虚假原价、虚假价格、先涨价后打折、误导性价格标记、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擅自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或者变相涨价的;
(六)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基层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行为不符合执行药品提价率政策的规定;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品日均成本标准的;
(九)政府定价药品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行为;
(十)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二、加强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药品价格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非法药品价格的处罚力度。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如抬高特殊患者专用药品价格等,要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有效震慑非法经营者。要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纳入价格诚信记录,包括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应纳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受理本企业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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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药品价格改革的最新消息将从6月1日起取消大多数药品的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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