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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低收入家庭已经批准了新标准。没有家庭成员名下的汽车和商店]
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个部门最近发布了《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明确了“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条件。家庭成员至少应该没有名下的汽车或商店。
[申请社会援助的家庭]
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这一方法指出,申请社会援助的家庭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并被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同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的;
国内没有机动车辆、船只等。以家庭成员的名义;
这里没有商店、办公楼、工厂、服务公寓等。以家庭成员的名义;
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或者没有住房,或者有两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的;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材料]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的规定,社会救助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可向当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同时,应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并签署检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承诺书和授权书。
[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地位确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地位的认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中家庭经济地位的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地位是指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相关信息,并按照申请的社会救助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经长大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包括接受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人儿童;
(四)其他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
下列人员不包括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中: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宗教人员;
(2)服刑人员;
(三)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详情请点击: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标题:浙江的低收入家庭已经批准了新的标准:禁止以家庭成员的名义开车和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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