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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文包括三大要点:“一般要求、通知和承诺制度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工作要求”,主要阐明以下内容:
1.阐明意义和原则。在全省交通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通报和承诺制度,对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促进交通优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全面提高交通运输法制化水平,推进交通运输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有力起点;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自由裁量权、改善执法环境、提升交通执法形象是一种有益的探索;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从源头上减少行政纠纷,建设人民满意的交通,是一项积极的举措;它是维护秩序、保障权利、体现公平与效率、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的有效途径。在全省交通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应始终坚持“依法监管、教育引导、处罚平等、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2.澄清内涵。轻微违规通报与实施制度是我省针对交通领域监管对象建立的首个轻微违规容错机制。具体来说,各省市县(市、区)交通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通过日常巡查、“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部门调动和上级交办等方式掌握案件线索。在执法活动中,初步确定当事人在通知承诺制度范围内有轻微违法行为。经警告、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后,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或按时改正,或
3.阐明共性的适用条件。我省交通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通报承诺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1)情节轻微;(二)具备立即整改或及时整改的条件;(3)今年在全省首次查获;(四)属于《浙江省交通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度的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4.阐明事件管理的要求。对轻微违法行为的适用告知承诺制度实行库存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的变化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具体城市事项由各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明确,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交通厅备案。原则上,清单中所列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告知承诺制度。但是,经调查后告知承诺制度不适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5.标准化适用的程序。实现执法人员通报、当事人承诺和执法人员核实的有序闭环管理:在执法人员通报、公示、提出整改要求和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托“浙江省交通行政执法管理服务平台”,制作并上传《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通报承诺书》。当事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检查。当事人承诺按期补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上传当事人提供的补正信息及其他材料;当事人在承诺期内未能提供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并酌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轻微交通违规承诺书:规范举报轻微交通违规承诺书的文档样式。
2.通知承诺系统应用流程图:绘制“通知承诺系统应用流程图”,进一步实现具体操作流程。
3.适用于浙江省交通领域告知承诺制度的执法事项清单:通过“清单”的形式,明确了具体事项的个别适用条件,并在个别适用条件中加入了独特的区分元素,提高了清单的适用性和科学性。第一批有23项(道路运输9项,港口和航运7项,交通工程7项)
标题:浙江试图在交通领域犯轻微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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