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63字,读完约2分钟

11月15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标志着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正步入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公共机构在节能工作中应进一步发挥主导作用。

11月15日,浙江省通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该办法规定,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地区外,公共机构室内温度控制标准为: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办公空间、设施、设备等资源也应加强整合和整体配置;合理控制会议的数量、规模和持续时间,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电视电话和网络视频召开会议;还应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以加强运行调整和维护;照明电路应独立智能控制,应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

11月15日,浙江省通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公务用车节能管理也是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实施公务车辆管理,并严格控制车辆数量;优先考虑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强制报废制度;实行公务车辆登记、节假日封停、定点加油制度;建立车辆油耗台账,执行100公里油耗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自行车里程和油耗,实行自行车油耗和维修费用核算;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出行。

11月15日,浙江省通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同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限、结构形式、能耗制度和能耗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维护和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标准;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优先考虑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优先考虑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鼓励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标题:11月15日,浙江省通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地址:http://www.hztxyl.com/hzxw/29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