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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频道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明确规定,每天18: 00至24: 00不得在电视频道播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在其他时间播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必须严格执行总局的有关具体规定,如不得利用主持人进行宣传;不要使用“叫卖”夸张的配音、语调、动作等。用于宣传;请勿使用“整形”、“塑形”、“脂肪渗透”、“脂肪脱落”等宣传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

18自2014年1月1日

据了解,2009年,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也发布了《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家庭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上星频道每天18:00-24:00不播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禁止广播机构播放介绍药品、性保健品、丰胸减肥产品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家庭购物节目。

18自2014年1月1日

该《通知》指出,近年来,广告违法问题有所反弹,特别是一些电视频道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夸大虚假,长时间重复播放,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各电视频道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家庭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中两者的定义,认真落实《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原广电总局令第61号)和71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管理。

18自2014年1月1日

为此,各卫星电视频道必须首先认真核实在该频道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资质: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证明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呼叫系统、物流配送和结算系统,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销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和法律文件。不具备资质或者不能出具上述证明材料的企业,不得接受和播放其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另一方面,各单位必须严格规范表达形式,加强对广播环节的控制。各电视频道不得在每天18: 00至24: 00播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在其他时间播放电视购物视频广告时,必须严格执行总局61号令和71号文件的有关具体规定,坚决做到以下几点:

18自2014年1月1日

(一)不得利用主持人进行宣传。

(二)不得利用“叫卖”进行夸张的配音、语调、动作等宣传。

(三)不得利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现场采访等形式,以及新闻资料和材料进行宣传。

(四)不使用“矫形”、“塑形”、“脂肪渗透”、“脂肪脱落”等宣传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

(5)在屏幕右上角清楚地标注“广告”一词。

(六)每小时不得播放超过一个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每一个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不得播放超过3个相同产品或者相同内容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所有电视频道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并将购物短广告的名称、时段、持续时间、频率和内容备案。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前汇总并报总局媒体司备案。总局将定期向公众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

18自2014年1月1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电视频道播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监管工作,并给予限期整改、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罚。,视情节轻重,直至商业广告被暂停,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使其向公众公开曝光。

标题:18自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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