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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税费优惠政策综述

一、税收政策

(1)增值税。

1.自2020年1月1日起,生产防疫关键物资的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其中,增税免税额指2019年12月末新增的免税额。

2.从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运输防疫关键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从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资料快递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从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生产、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或者直接捐赠给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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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6.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的委托,以不高于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规定的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供需双方按规定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标准》所列的服务。),并且可以应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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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纳税人因疫情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收入或数量没有直接联系,则不征收增值税。

8.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公众免费提供的消毒防疫服务,不视为销售和缴纳增值税。

9.纳税人购买口罩、防护服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防护用品,允许抵扣进项税。

10.纳税人受到疫情的影响,导致购买的原材料发霉变质。原材料进项税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出。

(2)企业所得税。

1.如果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和器具的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不再按年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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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20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新购置的防疫关键防护材料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因疫情造成损失的,应当允许其在下一年度予以弥补。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的最长结转期为10年,其他企业的最长结转期为5年。此外,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的损失将从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四类: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和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和景区管理)。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020年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非税收入和投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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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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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办理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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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符合非税收入条件的政府防疫补贴,可以作为非税收入。

7.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和组织接受捐赠所得免税。

8.企业在防疫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如支付给职工的实际工资和购买的防疫物资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9.疫情造成的所有资产损失均允许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对于防疫研发费用,如果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际金额的75%将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进行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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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征25%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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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需要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居民企业转让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收入不超过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1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肺炎疫情的新型冠状病毒,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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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直接向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办理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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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制定的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制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防疫人员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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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发给个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出口退税。

1.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我们将继续向合格的国内R&D机构和国外R&D中心全额退还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2.出口企业因疫情延误交货而未能足额收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未收汇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为收汇并享受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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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和服务,有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到全部退(免)税证明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以申报申请出口退(免)税;逾期未收汇或未办理收汇手续的,可在收汇或未办理收汇手续后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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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税收。

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购买防疫医用材料,丰富了境内防疫材料的供应,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不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的纳税申报。

(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如果确实难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二、社会保障费和剩余保险单

(一)延期缴纳社会保障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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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保险的返还。

对于没有裁员或裁员人数较少的投保小微企业,可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被保险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退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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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分期减免。

2021年4月30日前,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为0.5%,个人费率为0.5%;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统筹地区每月超过24个月的费用。除一类行业外,其他行业的现行税率降低50%;在总体规划区内,可支付的月数在18至23个月之间,除一类行业外,其他行业的现行费率降低20%;在应付月数少于18个月的统筹地区,现行差饷不会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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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降低生育保险费。

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生育保险基金费率应调整至低于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五)剩余保险费的减免。

剩余保险费将从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逐步征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含1%),但低于省(区、市)规定的比例(浙江省的比例为1.5%),将在三年内按应付金额征收。;低于1%的,三年内征收应缴金额的90%。对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剩余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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