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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防疫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防疫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个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防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要素成本
1.加快实施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新举措,降低小微企业电力、燃气和物流成本,有效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电价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和天然气价格在3个月内均下降10%。(负责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2.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费。由于疫情,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而且确实难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疫情造成的小微企业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生产防疫物资的小微企业,要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纳税。对因疫情难以申报的小微企业,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小微企业,应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防疫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审批延期纳税。(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4.社会保险费的延期支付。对于因疫情影响而暂时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且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补充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足额缴纳缓缴社会保险费,但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险局)
5.退还失业保险费。对于没有裁员或裁员人数较少的投保小微企业,可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被保险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退保标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6.加快相关财政资金的运用。加快各级财政对企业资金的拨付,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关企业。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要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疫情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国内外展览费用将给予补贴。(负责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信息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市县(市、区)政府)
7.小微企业减租。租赁国有资产经营场所的小微企业,在当地防疫控制后第一个月免收租金,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减半收取租金。租赁其他营业场所,鼓励业主(业主)为承租人降低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市、县(市、区)政府)
8.帮助小型和微型企业园区。优先向小型和微型企业园区、工业创新服务中心和其他载体提供政策支持,在疫情期间降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租金。(负责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第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9.加强信用救济。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交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予以救助。所有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放贷、切断贷款或抑制贷款。对因疫情而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应予以展期、展期、减收或免付逾期利息等。,并妥善安排还款计划,直至“一级反应”解除。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中央银行的小额再融资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优惠。积极争取中央政府对防疫重点企业相关贴息政策的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行保险监管局)
10.降低融资成本。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LPR)对贷款利率的导向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不断推进不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款在内的中期流动贷款服务模式,促进再融资成本持续下降。灵活运用再融资、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贷款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性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地方应急贷款资金的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贷款。(责任单位: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11.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网上服务,了解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情况及其金融需求,促进融资供需的准确匹配。积极利用中国人民银行防疫专项再融资资金,降低直接参与防疫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率建设,为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建立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和专事,安排具体授信额度,简化授信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认证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12 .发挥政策保障机构的作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重点为参与防疫物资生产、销售和运输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小微企业和疫情严重的小微企业的信用增级服务,有效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向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再担保费,费率不超过担保责任金额的0.3%,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降低费用。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局、省财政厅、市、县(市、区)政府)
13 .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强在浙江省分行(支行)的服务对接,加大对防疫单位和市场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疗用品的进口和采购以及小微企业重要生活资料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金融支持力度, 推动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实,提供最佳贷款利率,充分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负责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局)
第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
14.办理不可抗力证书。如果国际贸易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或因疫情无法履行,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贸促会申请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证明。(负责单位:贸促会)
15.降低检验检疫成本。海关要求对预防和控制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和物资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办理;入境援助、捐赠的防疫设备和物资免征检验检疫费;对于因疫情而增加的商检项目,应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以减轻小微外贸企业的负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6 .增加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小微出口企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率,确保保险得到保障。(负责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监局)
V.其他事项
17 .受疫情影响的其他类型企业,由市、县(市、区)负责鉴定,可参照本意见给予支持。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政府已经发布了相关的支持政策并予以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治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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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浙江支持小微企业的17项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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