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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名6岁男孩在社区被120辆救护车压死
事故发生的凯润花园属于封闭社区。交警认为这不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并将案件移交给鹿城公安刑侦大队处理。
昨日,记者从鹿城警方了解到,警方最终以涉嫌“过失杀人”为由,拘留了涉案司机张。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当事故发生时,孩子可能会去捡玩具,并在司机的盲点,那么发生了什么?当一辆车撞死一个人时,为什么不处理交通肇事罪,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解决呢?
现场监控和记录流程:
那孩子跑到汽车的右前方
11点20分,一辆救护车出现在社区,在保安的指挥下停在楼道口。
11: 20: 50,一名保安从远处赶来,后面跟着一个穿着红色t恤的小男孩(小杨),手里拿着一个绿色塑料玩具。
11: 22: 30,保安看了看,转身离开了。小杨走到车的右边,整个人被车挡住了。
11: 24: 40,一名病人被送上救护车。这时,小杨也跑到了车的后面,但是他手里的玩具都不见了。
11: 27: 15,救护车开始离开,小杨突然推开两个大人,跑到车的右边。
11: 27: 22,汽车突然颠簸而停,而车旁的两个人在那里跺脚。汽车停下后,其中一个人把孩子拖出了车。视频显示,小男孩在时尚的时候是有意识的,他的右腿和右臂仍然可以移动。
立刻,三个人上了救护车,其中一个人把孩子抬到车上。
11: 28: 28,救护车离开现场,在地上留下了一些东西,可能是小男孩的玩具。
为什么疏忽会导致死亡
●浙江时代商业律师事务所陈一来律师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金伟律师
事件发生后,网民们纷纷议论纷纷。在网络上,对案例定性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驾驶员张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凯润花园是一个封闭的住宅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公路”或“城市道路”。司机张误杀小杨,应构成误杀罪。
我们特别邀请了两位律师来谈谈为什么警方最终决定了“过失杀人”罪。
首先,为什么交通肇事罪不成立
根据《刑法》,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是以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为前提的。这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公共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驾驶行为不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领域,即使驾驶行为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构成交通事故罪。
判断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弄清事故发生地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和第119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其他公共通行场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以外的地方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范围。
本案中的居住区为封闭区域,平时不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这些道路是该地区自建的道路,由物业公司自行管理。因此,社区内的道路不属于公共场所,包括社会机动车辆。当然,张的交通肇事罪是站不住脚的。
二、过失死亡罪如何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小区道路上行驶时,司机张因疏忽大意将小杨撞死。其行为不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不构成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但是,张不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车辆致人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
此外,网上有一种说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对于交通肇事罪更重。
据律师介绍,根据我国刑法,实际上两者的量刑差别不大,交通肇事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标题:120辆救护车超过了6岁男孩。续:司机的过失导致死亡并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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