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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将于12月10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如获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杭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360元,其中农村居民(包括城乡居民)缴费100元,城市补助100元(包括国家和省级补助),区、街道(镇)补助16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60元。
对在《杭州市家庭救助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效期内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由市、区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最高住院限额是10万元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符合医疗保险费用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最高限额是1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承担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统筹基金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在2万元(含)以上,基金承担35%;2万元至4万元(含),基金承担40%;4万元至10万元(含),基金承担45%;二级医疗机构(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住院起付标准在2万元(含)以上,基金承担45%;2万元至4万元(含),基金承担50%;4万元至10万元(含),基金承担5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情况:住院起付标准在2万元(含)以上,基金承担55%;2万元至4万元(含),基金承担60%;从4万元至10万元(含),基金承担65%。
门诊起付标准是300元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符合医疗保险费用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首先,个人应承担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300元。其中,被保险人自愿选择到其居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可以按规定实行“双向”转诊,且其门诊医疗不设起付标准。
对于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如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承担15%;在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承担2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基金承担40%。
标题:城镇农民每人每年支付100元,可获得10万元住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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