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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回收增值税的时间和最新税率
化肥增值税回收时间:2015年9月1日
化肥回收的最新增值税率:13%
相关政策:
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恢复化肥增值税征收政策的通知》。文件的第一条规定是:从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统一征收13%的国内和进口增值税。与此同时,钾肥增值税政策被停止。
推荐阅读:肥料回收增值税品种:
第一类:普通肥料
(a)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3)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和氯化钾。
(4)复合肥。它是由化学方法合成或混合的含有氮、磷、钾两种或两种以上营养元素的肥料。有两种二元复合肥,三种三元复合肥,三种元素和一些其他元素。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粉、氮磷钾复合肥等。
(五)微量元素肥料,是指含有植物生长所需的一种或多种营养元素,但需求量很小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6)其他肥料。指除上述化肥以外的化肥。
第二类:在进口环节恢复增值税的肥料税号的序号
税号
化肥名称
1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2
31042090
其他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一种含有氮、磷和钾三种有效元素的肥料
5
31053000
磷酸铵
6
31056000
含磷和钾的肥料。
《关于恢复征收化肥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重要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肥料”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暂停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盐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暂停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暂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暂停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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