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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10月18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工作的通知》,在新标准实施前(实施时间:2019年4月15日),电动汽车登记如下:
1.已登记车辆(包括公安机关已登记防盗的车辆)的使用寿命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如有地方立法规定,以地方立法规定为准)。未列入本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包括其他两轮电动车辆)登记后,车辆驾驶员在使用时应戴安全帽,不得载人,并应遵守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法规。
2.未经登记或备案,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包括其他两轮电动车)。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被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员重新登记,并依法处罚;未列入公告的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被认定为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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