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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10月18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工作的通知》,在新标准实施前(实施时间:2019年4月15日),电动汽车生产情况如下:
生产和销售
(一)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汽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家标准)并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和销售。
(三)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通过商店公告和销售凭证的方式在公告中列出。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未列入公告,不符合电动自行车产品国家标准等。,且依法不能在道路上登记和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转让商品或者更换商品。
产品公告
(1)新国家标准实施后,我省继续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公告所列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道路上生产、销售、注册和行驶。新的《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按照新的国家标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公告申请。
(3)旧国家标准发布的产品公告将于2019年4月15日废止,禁止生产和销售按照旧国家标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标题:2018年杭州电动车生产销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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