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49字,读完约2分钟

7月19日,中国政府网站报道称,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临时调整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为确保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等18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临时调整。

国务院调整自贸区有关规定 允许外商独资钢铁企业

《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上海、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调整自贸区有关规定 允许外商独资钢铁企业

部分调整显示,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除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将暂停(国务院规定的境内投资项目审批除外),改为备案管理;允许外国投资者在R&D从事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和城际铁路有关的客运服务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在R&D从事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和城际铁路有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设备制造,铁路客车污水处理设备制造;暂停执行外商投资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的要求,以及对外商的资格要求,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钢铁生产企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相关管理办法;在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延伸区域内,允许设立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货物装卸、国际船舶集装箱站场和堆场等外商独资企业,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的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持股比例将放宽至51%,相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标题:国务院调整自贸区有关规定 允许外商独资钢铁企业

地址:http://www.hztxyl.com/hzxw/85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