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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有效处理和解决投资者纠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公平和信心的源泉,也是资本市场效率和发展的源泉。探索多元化机制解决投资者面临的矛盾和纠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中国部分地区试行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通知》,决定本级人民法院和8个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在中国36个地区试行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作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的试点单位,如何规范纠纷?哪些经验值得分享?今天,我们再次选择了几个试点单位,请他们向读者介绍自己的经验。
上海证监局:
拓宽争议解决渠道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场要素齐全,资本市场活跃。许多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聚集在一起,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各种矛盾和纠纷。在此背景下,上海证监局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立公正、行政、调解三方合作机制,努力为广大中小投资者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各方共赢。
近年来,上海证监局探索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纠纷处理对接机制,分别推动辖区内证券、基金行业协会设立纠纷调解中心处理投诉,制定并颁布了证券纠纷调解相关制度,明确了调解程序、调解人构成和调解资金来源。2015年,成功调解615起案件,占处理投诉的55%,涉及金额(对投资者的补偿或补偿)达到6670万元。
自2014年起,沪深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始建立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上海证监局将利用服务中心设在上海的优势,针对监管中遇到的一些投诉和纠纷,引导当事人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努力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推进专门的纠纷调解,增强调解的法律约束力,完善调解与诉讼的对接机制,上海证监局与服务中心于2015年分别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协议》,明确了上述法院受理的证券期货民事纠纷可以委托服务中心进行调解,服务中心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上述法院申请司法效力确认。
上海证监局除了推动建立投诉与调解的对接机制外,还多次尝试将金融仲裁程序引入投诉和纠纷处理中,并以仲裁裁决的形式确认了调解的法律效力。为了保证这些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上海证监局指导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上海证监局具有仲裁员资格的同志直接担任案件的仲裁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准备仲裁法律文书。
加强沟通和协调,使历史问题得到解决。1992年,上海轮胎翻新厂246名员工通过集资购买了10多万股原水(现更名为城头控股(600,649,买))。1996年,轮胎翻新厂因管理不善被法院宣告破产撤销,破产后的财产被大众汽车转让。原水的法人股没有被列为破产财产,因为它们是由员工通过集资购买的。它们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海轮胎翻新厂的证券账户中。现在,由于轮胎修理厂主体的缺位,原水股份的法人股不能转让给员工,也不可能在二级市场交易股份。自2007年以来,已有246名员工连续上访。上海证监局在确认大众公司对员工股权无异议后,多次协调相关部门,但未取得明显成效。直至2014年,经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反复沟通,本院同意统一受理这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并以法院判决书的形式支持原告的主张。判决生效后,上海证监局进一步推动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徐汇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完成股权转让,确保判决顺利执行。
此外,上海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注重通过法律讲座、媒体报道、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引导投资者转变观念,让投资者了解调解、理解调解、愿意调解。经调解达成和解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如有违规行为,可在采取监管措施时从轻处罚。
江苏证监局:
与法院的合作
建立诉讼与调解的衔接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江苏证监局积极加强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等市级法院的合作,建立投诉与调解联动机制,完善江苏辖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资本市场。
2015年12月16日,江苏省证监局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进一步扩大了诉非趋同的适用范围,将调解案件的种类从行业内纠纷扩展到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相关员工、投资者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尤其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面临着被法院受理的巨大压力,被纳入对接范围。根据调解的不同类型,《备忘录》规定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包括法院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的启动程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相关程序、调解工作的时限及相关流程。
为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机制,江苏省证监局主动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接,就全省实施诉调对接工作进行了深入磋商。目前,在前期大量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同意签署《工作备忘录》,扩大江苏试点法院范围。上述对接机制建立后,江苏省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机制将逐步实现。大城市的证券期货纠纷可以先通过调解平台进行调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途径将进一步拓宽。
江苏证监局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联系机制后,在总结原有调解经验的基础上,责成省上市公司协会和省证券业协会按照备忘录的要求开展具体案件的调解工作。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要注意从三个环节进行推进和协调。第一,督促协会认真选择调解员;二是对接过程进一步合理化;三是与当事人和办案法官充分沟通。
为进一步整合各行业协会的调解资源,改变目前各行业协会分别受理和调解的工作模式,江苏省证监局在进一步深化落实诉调对接机制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推进江苏省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建设。调解中心的建立将对完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提高诉讼与调解的对接效果、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公信力起到积极作用。
江苏证监局和相关法院在积极推进案件调解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诉讼调解相关交流与合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组织调解员观察和研究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江苏证监局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部分证券纠纷调解人等35人参加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庭审,以加深证券纠纷调解人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庭审流程和庭审要点的了解。二是积极组织证券纠纷调解培训。为了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江苏证监局责成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调解员专业培训,并聘请中国证券业协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公证处等相关调解专家进行讲座。三是召开诉讼调解对接工作联席会议。今年上半年,江苏省证监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省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和上市公司协会联合召开了第一次诉讼调解对接工作联席会议。会议总结了以往诉讼与调解对接取得的成绩,协商了下一步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果。
福建证监局:
同时采取多种措施
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工作保障
福建省证监局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围绕依法公正、灵活便利、注重预防、立足实际、整合资源、共同努力、拓宽途径三大工作原则,积极发展辖区内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一是推动形成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试点调解组织、司法机构、社会参与总动员的工作格局,有机衔接、相互协调,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形成证券期货纠纷解决的强大合力;二是搭建诉讼与调整对接平台、小规模速度调整平台和专业争议解决平台。各方的努力得到最广泛的使用和协调,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争端解决方法被引入、对接和丰富,形成多方参与。纠纷解决服务和社会矛盾的正常工作;三是深入整合投资者申诉工作分类处理的法律渠道,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和支持投资者合理表达诉求,通过合理分流和法律处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四是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推动形成专业、灵活、快捷的证券期货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确保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试点取得实效。
福建证监局积极凝聚各方共识,坚持机制创新,以投资者需求为立足点,依托专业队伍建设,以行业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为主导力量,以司法确认为保障,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奠定坚实基础,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协调解决。
以投资者需求为出发点,广泛开展投资者调研,充分了解投资者与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类型,以及投资者对多元化解决方案、程序和时限的要求,为辖区内的中小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简便、有效的纠纷解决渠道。依托专业团队,积极开展与试点调解组织的合作,通过签署备忘录引入试点调解组织的专业力量,建立专业权威的调解员专家库,通过开展调解员培训、调解工作指导、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和流程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强调解团队建设;以多元化调解为主导,推动福建省证券期货协会和福州仲裁委员会成立福州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以司法确认为保障,加强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协调和联系,共同完成证券期货纠纷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在程序安排、效力认定和法律指导上的有机衔接。通过完善诉讼与调解高效便捷的对接机制,将诉讼前和诉讼中的调解与司法判决有机结合,将消极因素最大化转化为积极因素,从而最大化调解效果。
福建证监局表示,将从四个方面广泛宣传多元化解决机制。一是组织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多种方式宣传证券期货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案,引导投资者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积极解决纠纷。;二是充分利用辖区内国家投资者教育基地作为宣传阵地,以多种方式解读多元化解决机制试点工作,深入阐释试点工作原则、试点范围、工作机制、试点调解组织等相关内容,增强中小投资者对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理解。通过合理的权利保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三是积极开展典型案例宣传活动;四是促进自律承诺的签署。
为确保辖区内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福建省证监局以监管标准为依据,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纠纷多元化解决的保障。一是实施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第二,明确处理市场主体投诉的主要责任;第三,加强对多元化解决方案的评估和评价;第四,严厉打击各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湖南省证监局:
争取早日开始
具体案例诉诸对接工作
近年来,湖南证监局致力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构建辖区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密切并加强了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为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的正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以“第三方调解”为切入点,协助完成我国首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前调解。
针对以往行政调解在解决证券期货纠纷中存在的独立性受到质疑、行政资源不足等不足,湖南省证监局积极探索并尝试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来解决冲突和纠纷。2015年,湖南省证监局协调投资服务中心调解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这是我国首例成功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前第三方调解。
以“专业调解”为基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
湖南省证监局一贯重视协调辖区内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工作。除积极组织行政调解外,还积极监督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处理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责任,完善与投资者协商解决纠纷的处理机制。同时,为确保此项试点工作的有效实施,湖南省证监局责成省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初步建立了专业调解员队伍,为专业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以“小规模快速调整”为练兵场,及时启动证券期货行业小规模纠纷的快速调整工作。
2016年3月22日,湖南省证监局启动了小规模证券期货纠纷快速调解试点工作。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湖南省证券业协会、湖南省期货业协会、长沙仲裁委员会、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小投资者代表见证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合作备忘录》签署仪式。备忘录签署后,湖南证监局积极组织实施。三个月内,按照速度调整机制的要求,成功调解了四起证券期货纠纷。纠纷涉及证券投资咨询和融资融券的强制清算。4名中小投资者获得了总额超过350万元的经济补偿。相关市场实体能够摆脱不断削减和混淆的客户,监管机构也能够避免无休止的投诉和抱怨。各方实现了双赢。湖南资本市场已经有了速度调节机制。
以“密切联系各级法院”为抓手,扎实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启动后,湖南证监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为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6年6月1日,湖南省证监局和投资服务中心组织召开了湖南地区投资者联络工作座谈会。会议邀请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副院长、负责院长、岳麓区法院法官、金融学教授、业内资深律师、投资者代表等参加。,并对我国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保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深入探讨。
2016年6月29日,湖南证监局领导也率队赴湖南省高级法院进行联络工作,并与高等法院第二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进行了充分沟通。双方同意,下一步将在最高法院视频会议后召集相关法院开始具体工作。首先,协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证券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其次,完善法院案件信息交流机制,努力尽快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具体案件的诉讼与调解对接。
吉林证监局:
建立多方参与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吉林证监局勇于尝试,主动充分发挥市场各方的作用,积极探索构建“市场主体-协会-证监局-仲裁委员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实现了各类证券期货纠纷的灵活高效解决。
2013年11月,吉林局和吉林证券业协会发起成立吉林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吉林证券期货调解中心。他们先后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临时协会建立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合作机制,并与该局建立了信访关系。投诉管理对接机制,并与长春仲裁委员会建立了中期调整对接机制。调解中心成立两年多来,妥善解决各类纠纷80多起,以专业服务确立了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效拓宽了投资者维权渠道。
建立一个专业和专注的调解团队。以《吉林省证券期货纠纷调解规则(试行)》等三项基本业务规则为基础,明确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架构、调解流程、实施步骤和调解人管理,通过建立清晰的机制框架,夯实工作基础。
以和谐为基础处理争端。在坚持公平、公正调解的前提下,调解中心注重缓解投资者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对立,重塑他们之间的和谐关系。对于事实清楚、案件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采取快速灵活的调解方式;对于情况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纠纷,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合理要求,平衡双方利益,及时将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披露纳入调解工作,提高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
突出解决冲突的主动性。与吉林局建立了正常的信息对接和调解工作机制。对于简单的民事纠纷和投资者多渠道、重复投诉的可调解事项,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行业协会将及时进行调解,从源头上了解问题,化解矛盾。此外,中心还探索设立“调解专项救助基金”,救助基金通过无争议的事实调查服务直接支付给投资者,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确保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考虑市场的作用。2013年11月,吉林证监局委托地方行业协会与长春仲裁委员会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建立辖区内证券期货纠纷仲裁合作机制。
此外,为了唤醒市场主体的公信力,在辖区内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调解中心定期向市场主体通报投资者需求处理情况,提出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行业规范,督促市场主体切实承担起保护投资者的责任。通过组织市场参与者签署《吉林地区上市公司诚信公约》、《证券期货行业自律公约》等一系列活动,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合规意识,营造法治诚信领域的市场生态。
下一步,吉林局将认真贯彻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与吉林省司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推进辖区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加大对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宣传和监督支持力度,提高各方对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认识,引导中小投资者转变观念,理性维权。此外,吉林证监局将加强与CSI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合作,尽快在辖区内引入小规模纠纷解决机制,争取控股试点,为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提供专业支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满足其维权需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推进争议解决机制
有两个重要的价值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黄中顺认为,当前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有两个重要价值:弥补现代诉讼机制的不足,促进行政调解和行业调解的发展。《关于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通知》除了重申现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则和政策外,在示范判决机制、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范围、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的调解义务等方面也值得关注。
遭受证券期货侵权或违约的中小投资者具有扩散性,证券期货纠纷是典型的现代纠纷,传统民事诉讼制度难以有效解决。发展多元化的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弥补诉讼机制的缺陷。
根据《通知》第五条,此次试点重点是证券期货纠纷的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对促进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诚然,行业调解往往自然地、不自然地有利于行业内当事人的利益,而行政调解则涉及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迫使当事人接受其调解协议。因此,在促进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同时,应提供更详细的规则,以防止其潜在的风险。
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一、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宣布法律规则并统一法律适用后,调解组织将对一系列证券期货侵权或合同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客观上具有类似示范诉讼的功能,值得探索。通知第13条阐述了上述原则。作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一种方式,法院对证券期货部门的典型案件进行判决。其他中小投资者和证券期货市场经营者已经可以期待判决结果,并通过自由集中调解解决纠纷,这更有利于节约纠纷解决成本。
鉴于试点调解组织由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发起并实际管理,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和证券期货行业组织有权对证券期货市场经营者进行管理和自律。同时,为了体现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特殊保护,同意只要中小投资者提出调解要求,证券期货市场经营者就有义务接受调解,但可以拒绝调解。一方面,这有助于防止证券期货市场的经营主体通过标准条款排除行业调解或行政调解的适用,增加了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尽可能多地启动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程序,避免大量类似案件直接涌向法院。
诚然,单方面强迫证券及期货市场经营者进入调解程序,并不等于强迫他们与中小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但是,为防止证券期货市场经营者恶意退出调解过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放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的适用条件,即只要中小投资者同意,调解机构可以对争议事实无重大差异但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提出调解方案。同时,不同意调解方案但在后续诉讼中未能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的当事人应承担后续诉讼的相关费用。
标题:探索多元化调解机制 有效化解投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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