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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令人费解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物价局发布文件,政府定价,并导致中国南方电网广西电网有限公司南宁供电局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新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以下简称:供配电配套费)。物价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取消对竞争的限制,帮助公营企业保持垄断地位,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私营电力安装企业苦不堪言。”南宁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董事长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
记者于7月7日专程到现场调查。
红头文件主宰着限制竞争和垄断?
今年5月13日,南宁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南宁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收费通知》),指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供电到住宅用户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价器箱和电表)的供配电设施。包括高压丁字接线盒、高压出线、箱式变压器、低压线路、低压丁字接线盒和居住区规划红线外的土建工程,但不包括居住区规划红线内的供配电设施和通道的土建工程。
根据《收费通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2016]95号)精神,经研究并征得南宁市政府同意,南宁市(含市辖区县,下同)供配电配套费收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民住房等经济适用房将实行优惠政策,按上述收费标准降低10%,即90元/平方米。供电企业不得擅自扩大供配电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供电企业组织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新建房屋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新建房屋,不包括城乡居民自建房屋。新建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住宅建筑总面积向供电企业缴纳供配电配套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商品房(或非安置房)建筑面积,供配电配套费不能满足经济适用住房的收费标准。
《收费通知》规定,供配电配套费由供电企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市、县供电企业分别统筹资金,设立专户,专项用于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列为供电企业的营业收入。维护费由供电企业按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总额的5%计提,作为供配电设施未来维护运行、维护、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确保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强制收取供配电配套费
指称滥用行政权力
“供电局垄断了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安装,其自身的施工队伍不足以对外承包。对民营电力设施建设和安装企业公平吗?你为什么不提前向付款人咨询有关收取大量供配电配套费的建设资金的重要事项的文件?没有价格听证会?为什么文件没有直接向付款人公布?房屋建设单位缴纳的供配电配套费是供电企业系统内的供电配套建设基金吗?缴费人缴纳住宅供电配套建设工程费形成的资产是否属于供电企业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建安电力设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一系列问号表达了他们对收取供配电配套费的不满。
7月4日,南方电网服务区一个市级物价局的司局级干部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收取的供配电配套费总额计算维护费。供电和配电设施未来维护专项资金。”问题,应该是不合理的,维护费应该包括在电费管理费用中,由供电企业承担,不应该向开发商收取。
目前,在供电等公共企业集中的行业中,强制交易、多收费、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的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政府相关部门对此也非常重视。不久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决定从2016年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整治公共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根据2015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钟发[2015]9号,以下简称九号文件),深化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的基础上, 主辅分离,按照中间管理、两端放开的体制框架,输配电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的电价将有序向社会放开
“九号文件电力改革的主要精神是‘中间控制,两头放开’,即提高发电、售电和用电的市场化程度,实现更充分的竞争,加强政府对电网和输配电环节的管理。这样,未来输配电网将相当于高速公路,只要向电网缴纳通行费,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就可以逐步实现直接交易。“强制收取电力配套费”的政策显然不符合市场化原则。这是滥用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竞争,助长垄断,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北京丁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张兴水表示,强行收取电力配套费涉嫌违法。《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排斥或者限制竞争;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在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中占有支配地位,依法专营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不得制定含有消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投标和发包。
据业内人士分析,滥用行政权力支配垄断比市场垄断更具潜在危害性,对市场经济的破坏性更大,需要加以防范和打击。
南宁工商局回应:已经立案调查
7月7日上午,记者想采访南宁供电局。在记者与南宁供电局保安反复讨论后,南宁供电局办公室一位自称姓左的女同志来到门卫室门前,拿着《采访提纲》,说她会在向领导汇报后给予书面答复。截至发稿时,南宁供电局尚未做出任何回复。
南宁市物价局价格司司长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治区对强行收取供配电配套费的问题有行政措施,这是以自治区主席令的形式出台的。南宁物价局遵循的是该地区的规定,而不是南宁本身。
那么,南宁市的《收费通知》是否涉嫌违法违规,是否应该予以纠正?黄对说:“这不是我们回答的问题。”
最后,记者来到南宁工商局。经济执法科刘表示,反垄断执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省级局管理的。至于市物价局的文件,“我们没有权利约束这篇文章,但我们必须去市法制办。应该收集采访、投诉和材料。当你谈论人民的强制收费,你应该把收费收据作为基础。”。
南宁工商局行动还是不行动?面对这个问题,刘接受了的采访提纲,并表达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7月8日,记者接到南宁市工商局宣传处张先生的电话,称南宁市工商局领导高度重视供电局强行收取供配电配套费的问题,并将进一步将调查结果反馈给记者。
标题:广西南宁供电局强收“电力配套费”被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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