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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上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与德州京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空气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判决。
被告振华公司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被判赔偿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恢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道歉;驳回原告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的其他主张。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我国首例针对空气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然而,刚刚获得“2014-2015年度绿色中国人物”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继文公开质疑上述判断结果,认为该判断结果违背了科学本质。
据说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四周是住宅区。经审理发现,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芯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
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和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超标。在此期间,德州环保局和山东省环保厅对振华公司进行了五次行政处罚。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保局责令振华公司停止生产和整治,停止排放过量的废气污染物。同年3月27日,原告中国环保联合会起诉后,振华公司所有生产线全部解禁停产,并选择了新厂址和原厂区进行搬迁。
2016年5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识别与评估研究中心根据法院获得的证据,经双方质证,做出评估意见。评估结论如下:评估期内,被告企业排放二氧化硫255吨,氮氧化物589吨,烟尘19吨。单位处理成本分别按5600元/吨、6800元/吨和3300元/吨计算。生态环境破坏量是虚拟处理成本的3-5倍,参数5下,虚拟处理成本分别为713万元、2002万元和31万元,合计2746万元。
据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申请并经法院许可,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研究所专家出庭,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超标排放造成的大气损害、污染物排放时间、污染物排放量、单位处理成本、虚拟处理成本等问题提出了专家意见。 生态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被告的设备操作是否会对虚拟治疗成本产生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振华公司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原告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根据规定,被告振华公司所在的环境空燃气二类区域的生态损害金额为虚拟治理费用的3-5倍,法院认定生态损害金额按虚拟治理费用的4倍计算,即2198.36万元。
20日晚,常继文通过微信群公开表示:“被告振华公司因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恢复治理,被判赔偿污染物超标排放损失2198.36万元。这种判断是否科学?”他分析说,空气污染物肯定会扩散到德州以外,比如北京,但德州的大气环境修复是用补偿的。这合理吗?
“空气污染之前,风一吹,就早早离开了,修理什么?修复地面沉降的污染?”常继文说:“大气不同于水和土壤。它没有主人。为什么要有人代表它要求修理?老实说,我建议你可以提起诉讼,禁止利用大气污染侵权。”
常继文还表示,涉外公益诉讼侧重于行为禁止,“没有听说过索赔”。
标题:全国首例大气污染诉讼案宣判 环保专家质疑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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