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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科研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础科研业务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64号)和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部修订了《中央公益性科研院所基础科研业务费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公益性科研院所基础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7月19日
附件:
中央公益性研究机构基础科研业务费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政府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国发〔2014〕64号),进一步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稳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所在国家创新体系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加强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础研究业务经费(以下简称基础研究业务经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础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科研机构开展符合公益性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性布局的自选研究工作。基础科研业务费用的使用方向包括:
(一)科学研究机构开展的科学研究工作;
(二)行业基础、支持和应急科研工作;
(3)团队建设和人员培训;
(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科技基础工作和其他工作。
第三条基础科研业务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包括:
(一)稳定支撑、长效机制。基础科研业务经费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为科研院所形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持续创新的长效机制提供资金支持。
(二)分类、动态调整。财政部根据研究所规模、学科特点、绩效评估结果等确定分类分级的支持标准。,结合财力的可能,并结合科研院所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每年动态调整经费。
(3)依托机构,突出重点。基础科研业务经费的使用应依托科研院所现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优先支持科研院所满足功能定位,实现学科布局和发展规划的目标,帮助培养优秀的科研人才和团队课题,以及本行业的基础、支撑和应急科研工作。
(四)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科研院所应充分发挥基础科研业务费用管理的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基础科研业务费用内部管理制度,将基础科研业务费用纳入配套单位统一财务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审核科研院所基础科研业务费用的支出计划和年度预算,并以项目支出“基础科研业务费用”的形式下达部门预算。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基础科研业务经费的管理;
(二)根据行业科技规划、行业应用需求和研究所的功能定位,提出基础科研业务费支持的基础性、支持性和应急性科研工作要求;
(三)负责组织基础科研业务费用中期绩效评估。中期绩效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对基础科研业务费用的管理和绩效进行全面评估。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应报财政部备案,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科研院所是基础科研业务经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履行资金申请、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建立规范的自查自纠机制。
(二)负责成立基础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
(三)负责基础科研业务费使用的年度监管,主要包括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等。
第七条管理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科技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科研人员和经济或财务管理专家等。如果科研机构设有学术委员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还应包括学术委员会的负责人。院内两级法人单位应同时包括院内两级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行业协会、其他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参加管理咨询委员会。管理咨询委员会有一名主席,负责主持管理咨询委员会的工作。一般由科研院所负责人担任所长(院内两级法人单位由院级法人负责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咨询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基础科研业务费支持的基础、支持和应急科研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九条科研院所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任务和独立开展的相关工作,编制年度基础科研业务经费支持项目和预算方案,并提交管理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和审议。
第十条管理咨询委员会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时进行协商和审议。咨询审议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同意资助的项目按优先顺序排序。咨询和审议意见是科研院所确定基础科研业务费用分配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科研院所应当根据咨询审议意见和基础科研业务经费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年度资助项目。管理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审议意见和年度资助项目在科研院所内部公示(涉密项目除外),科研院所应与资助对象或团队负责人签订任务书。资助对象或团队负责人一般是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如需调整工作任务,应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核,并经研究所负责人批准,重新签署工作任务书。任务书的格式由科研院所自行确定,其中应明确预算数和绩效目标。
科研院所是二级法人单位,院级法人和处级法人签订工作任务书;根据与学院法人签订的任务书,本级法人应与资助对象或组长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科研院所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科研院所可以利用基础科研业务费与院外单位联合开展科研工作。一般来说,合作研究基金不能分配给科研机构以外的单位。如需拨款,应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签订科研任务合同。
第十四条科研院所基础科研业务经费中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率先从事科研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30%。
第十五条基础科研业务费的具体支出范围,由科研院所根据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但是,不得以工资收入支出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费,不得分担研究所的公共管理和运营费用(包括科研院所的占用费),不得支出罚款、捐赠、赞助和投资。
第十六条会议费、差旅费、小材料费、检测加工费等。基础科研业务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政府科研项目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的规定,以“公务卡”结算。人工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并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科研院所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体系的有关要求,建立基础科研业务费科研信用体系,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第十八条基础科研业务费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缴纳,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利用基础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资金形成的科学数据和自然科技资源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共享,科技报告应当按照规定报送。
第二十条基础科学研究业务经费在项目实施期间的年度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或未完成任务和目标、通过验收和暂停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报财政部确认为单位可留用的结余资金,科研院所应根据基础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在2年内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科研院所是二级法人,应当按照预决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基础科研业务费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科研院所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科研院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基础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公益性科研院所基础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同时废止。
标题: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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