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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央结算企业张炕钟慧心王勃

摘要:年5月28日,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各主体的民间商事活动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其中,在担保物权行业,民法典进行了很多重大调整。 对市场交易主体,特别是使用债券担保品进行履约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市场的各参与主体,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因此,本论文整理了民法典担保物权篇相关条文,从债券担保品管理实务的角度解读了相关条款。

相关背景

长期以来,中国保证行业的法律规范相对分散,而且不同层次的规范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和适用性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法典具有统一保证规范的积极意义,从根本上推进我国保证制度的迅速发展。

总体来看,在立法体例中,《民法典》设立了独立的物权篇,将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纳入第四分篇,分别具体规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可以看出,民法典一方面已经从立法层面应对了实践中的许多疑点、难点问题,另一方面也吸取了国际经验,在规范层面进行了创新。

其中,从债券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角度出发,担保物权相关内容的调整对业务有很大影响。 本文立足债券担保品管理实务,从担保物权和业务实践两个层面初步解读民法典。

担保物权水平

1 .保证模式的新变化

在国内债券担保品的业务实践中,常见的担保模式包括户内担保模式和特定业务场景下的转移占有模式。 前者被银行间市场广泛采用,在该模型中,当铺券进行了出质登记后也保管在出质者账户中,出质者实际上占有人。 后者适用于交易所市场的特定业务中,中央清算对方作为质量权人,通过设立回购交易质量保管库保管融资人提出的质量保证证券[1],且在这种专业结算账户内领取保管的质量保证券不得冻结、扣除

虽然操作方法不同,但上述两种模式都是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符合市场规则的成熟方法。 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开放,非典型的保证在金融交易中越来越受到市场的关注。 但是,由于至今尚未确定法律规定,这是实务上的难点。 例如,转让和保证是海外金融系统广泛采用的非典型的保证形式,在学术界和业务实践中都有广泛的讨论。

年末发表的“九民简介”首次确定了“转让和担保”[3]的非典型担保的性质,其本质不是转让,而是担保,必须根据所有权利变动公示是否完成,来认定是否具有最类似的物权效力 债权人要求根据与受让人的合同变更所有权的,法院不支持,诱惑双方根据合同主张权利。 如果被认为有物权的效力,最终通过清算程序(拍卖、出售、折扣)实现抵押权利益。

这次民法典物权篇第三百八十八条列举了兜底表现(即“具有其他担保功能的合同”),以确保非典型担保的空间,这种变化对立法层面经济实务迅速发展的新诉求、对新业务的宽容 我们发现民法典不仅为国内市场保证形式多元化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基础,对更好地接触国际市场,开展跨境保证也有积极的意义。

2 .禁止流动质量条款的新规定

到目前为止,《物权法》考虑到对债务人的好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禁止债权人直接取得担保物的全部权利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承诺也经常被认定为无效,即“禁止流动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没有再次确认当事人不允许流动质条款,在法律上与违反《九民纪要》禁止流动质规定的归属型转让和担保的结果相似。 不评价该条款中使用的效力,只规定法律结果的立法方法,用东西赔偿债务,给买卖型保证等可能构成流动质的交易安排一定的灵活性,在某种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4]维持与《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同样的表现,依然允许质押违约时的质权人通过协议折扣、拍卖或出售的方法进行自力救济。

在这种法律精神的指导下,中央结算企业将于年6月发布《中央结算企业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导(试行)》,支持协议折扣、拍卖和出售三种担保品违约处置方法。 交易双方根据事先授权中央管理机构的方法,在出质人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处置机构有权按照质权人的单方面申请,迅速处置目标债券清算债务,大大提高了市场效率。 目前中央结算企业已经成功支持多个债券担保品的拍卖、出售等操作,为质权人迅速实现质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担保品的违约处置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3 .或为统一权利担保登记制度预留空间

《民法典》的物权篇对权利担保登记机构的称呼有一定的弱化解决。 第四百二十八条、第四百四十三条不确定提及“有关部门”或登记机关名称的,一种解释是为将来统一的动产及权利保证登记公示系统或登记制度确保空间[5]。 实际上,现在有些地区的动产登记是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的[6]。 。 因此,市场预计将来这种动产、权利保证的抵押、质押登记有可能进一步规范化、整合。

实际上,股票、债券等具有规范频繁交易优势的金融资产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统一中央登记管理制度。 中央证券管理机构承担担保品质押登记功能是自身证券登记功能的天然扩展,也符合商业合理性和国际规则[7]。 债券作为分割容易、流动性好、价值稳定的天然担保品,在当铺存续期间通常引进专业的担保品管理机构,正确管理和监视其价值变动。 该机制广泛应用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各个层面,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实施、各种金融交易的履约。

业务实践水平

1 .可以进一步探索再采用担保品

《民法典》颁布前,关于债券质押的限制规定来源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0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交货单、提单提出质量的,质权人重新转让或质押无效”。 2007年公布的物权法没有继续这项限制规定,但尚未确定废除。 在一些法律研究中,《物权法》倾向于不再对债券质押部加以限制,但由于没有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相关案例的支持也很少,债券能否转化为质押部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在《民法典》中,沿袭了与原来的《物权法》类似的表现(即,对没有得到出质者同意的当铺规定责任)。 另一方面,《民法典》颁布后,原来的《担保法》、《物权法》等单行法被废止了,但《担保法司法解释》还没有确定废止,因此债券质押的确定限制实际上不适用。

从担保品管理实务来看,对立法层面质押法效力的认识,从顶层设计为担保品业务的进一步创新提供了法律基础,特别是为债券担保品的合理采用扩展了创新思路。 例如,在债券与期货保证金等多层质押相关的业务场景中,具备符合期货市场业务习性的“投资者→结算会员→期货交易所”的阶层质押关系和更明确的法律基础。 实践中,在债券成为期货保证金的具体业务行业,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和国际经验借鉴[8],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中央结算企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年末首次在国债期货交易中引入债券作为保证金制度。 经过多年的探索、完善,这种业务模式已经得到相关主管部门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同意,年底广泛推广到了整个期货市场。

事实上,以当铺为代表的担保品的再采用已经是国际市场的成熟方法,国际中央证券保管机构( icsd )正在实践。 例如,明信银行( clearstream )在三方回购、证券贷款等许多业务中引入担保品的再利用机制,欧洲银行( euroclear )也在自动选择分配模式下根据参加者的默认参数进行定制的再利用 在担保品的再利用机制下,质权人可以在与出质人协商的范围内,将押品再次交给其他交易对方,开放以弥补其他交易中的风险。 通过押品的再分配,一个个发挥担保品再采用的乘数效果,提高担保品整体的采用效率。

《民法典》对质押效力的认识,对探索重新采用国内市场债券担保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将来,以风险控制为前提,积极探索担保品的再利用机制,将投资者接受的高质量券种再利用于特定的市场交易,从而优化投资者的流动性管理,扩大合格品的供给。 当然,担保品再聘机制的比较有效的运作也取决于严格的业务规范和合理的应用标准。

2 .决定可登记担保物权的清算顺序

到目前为止,质权的设立以质权者占有质押物为要件,因此关于通常的动产质押,不能设立第二顺位质押。 因此,《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没有在质押相关章节中确定能否将同一财产交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质押(为了便于理解,以下记为“多顺位质押”)。 只出现在抵押章。 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已经确定了应收账款的多顺位质押[9],但同样不清楚能否在权利债券上设立多个顺位质押。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可登记担保物权”可以参照同一财产对多个债权人抵押的偿还顺序,在债券上设置多个位次的担保。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权利质押的形态也变得丰富起来,以注册为设立标志的权利质押被广泛应用于各市场行业。 允许债券担保品上多个债权人设立质押,不违背质押权本身的法律性质,可以比较有效地提高担保品的利用效率。

在实务层面上,例如,出质者可以重新担保过剩的担保品,满足多样的再融资诉求,逐一发挥债券担保品的价值。 而且,在场内衍生品交易等经纪关系和与很多参加主体相关的金融交易中,债券担保品的多顺位质押也可以提供明确多阶段质押关系的新想法。 从实际操作水平来看,基于高质量的第三方担保品管理机构的服务和公共允许的债券评价,在债券担保品上设立多个质权已经具备成熟的价值判断系统和完善的押品管理、违约处置机制。 这是因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将来,这种商业探索也将进一步丰富民法典担保物权行业的法律实践。

启示与思考

从债券担保品管理的角度来看,民法典对担保物权行业有着深刻的影响和启示。 另一方面,民法典积极适应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诉求、新形势,进一步丰富了担保物权行业的“内涵”和模式,为当前担保品违约处置机制的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从具体的业务实践行业来看,《民法典》的颁布为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中的阶层质押关系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为探索再采用担保品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空间。 另外,还决定了担保物权的偿还顺序,有助于进一步激发担保品业务的活力,提高担保品的采用效率。

注:1.例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债券登记、管理和结算业务细则(年修订)》第44条:“本公司在结算系统中设立回购交易质量保证保管库(以下简称“质量保证库”),保证融资方结算参与者向本企业提交的质量 本公司按结算参加者的经纪和自营业务设立经纪仓库和自营质押。 ”。

第四十六条:“融资人结算参加者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通过交易系统向本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与本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本企业收到申报指令后,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将相关债券转入质押,进行质量登记。 本企业对这些质押债券有质押权。 ”。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除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通知》(法发[2008]4号)第5项。

3 .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记录》(简称《九民纪要》)第71条:“转让和保证”债务人或第三者约定与债权人签订合同,将财产形式转让给债权人名义,债务人到期偿还债务,即使债务人到期, 合同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4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前清算出质者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归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况时,质权人可以与质押人协商在质押财产上打折,也可以对拍卖、质押财产出售得到的款项优先补偿。 财产打折或出售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5 .年12月发表的《支持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更好快速发展环境的民营公司改革迅速发展的意见》确定:“推进质押登记程序的简化、标准化、规范化,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体系。”

6 .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年4月修订)。

7 .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都非常重视建立高效、透明、规范、完善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达成了广泛的共识。 年,支付结算系统委员会( cpss )和国际证券监督会( iosco )正式发布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大体》( pfmi ),确定中央证券储蓄管理机构( csd )是金融市场的五大基础设施之一。 在国际上,各国基本上建立了自己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中央证券保管机构负责证券资产的登记和管理。

8 .详见“国债核销交易保证金问题研究”课题组、国债核销交易保证金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2。

9 .根据人民银行去年9月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4号)第6条的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设立多个权利的情况下,质权人按照登记的优先顺序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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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基于担保品管理实务视角的《民法典》担保物权条款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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