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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持卡人签名pos单银行照常扣款被起诉 2009年04月24日01:36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与银行的法律纠纷敲响了信用卡安全警钟

经历过信用卡被盗的持卡人可能无法防止签名被伪造,但即使特约店没有收到持卡人的签名,从卡上取下来成功,你手里的“三联单”也成为退货证明书。 请注意卡的安全。

本报记者涂艳

事件的再生

2005年11月10日,住在上海的朱鹮在深圳罗湖万事达卖楼刷卡需要支付定金,但拿着某行信用卡支付1.5万元。 因为最终没能和开发者达成协议,所以需要取消卡交易。 由于卖场的收银人员不习惯pos机的操作,最终返还卡的交易没有完成。 最后,售楼把朱六月签署的三张销售点单(包括商户存根)一起还给她,证明银行没有持卡人签名的名单,不能扣款。

但是,在本期的账单中,在朱6月13日发现交易收款,被扣除后,她向卡银行提供了自己保存的签名书,提出了争论。 该行信用卡中心清算小组最终回答说,由于持卡人提供的文件不能作为退货证明书说明,因此争论失败,持卡人必须及时偿还。

而且,由于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持卡人也没有偿还,银行按照程序向朱鹮发送催收律师的信,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申报朱鹮为不良信用记录。 今年,持卡人朱6月在上海购买住宅需要贷款的情况下,据说因为有不良信用记录,所以不能办理贷款手续。 然后持卡人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的声音

原告代理律师:

银行没有取得委托人的支付指示就擅自支付。

根据该银行《信用卡领取合同》第6条的规定,“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由乙本人进行。 基于密码的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证明书作为该交易的比较有效的证明书。 ”。 而且,朱鹮在使用该行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时没有采用密码的情况下,根据该合同的规定,银行方面必须取得登载商户提供的朱鹮签名的交易证明书才能扣除。 但是银行没有经常取得这笔交易证明书,但是必须进行扣除,违反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发卡商、持卡人和特约店。 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发卡银行接受持卡人的委托,为持卡人提供代理结算支付服务。 特约店和发卡银行之间存在金融合作和支付保证的关系,发卡银行保证特约店通过持卡人的签名接受银行的支付,从而向商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 商户和发卡商是普通的合同关系。 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发卡银行应未经持卡人指示擅自支付给特约店,违反委托人的意愿,违反双方约定,承担不当支付的法律后果。

被告信用卡中心:

顾客提出交易争论后,本行清算小组及时应对,最终回答了持卡人。 信用卡中心无法将持卡人提供的文件解释为退货证明书,持卡人认为需要提供更有效的退货证明书,以及时抵消这笔债务。 因此,根据争端解决程序,这笔交易纠纷失败,持卡人必须履行偿还义务。 多次催促后,原告没有还款记录,至今这笔借款注销,持卡人在中央银行的征信记录引起了严重的不良。

行业专家:持卡人卡的安全意识太弱了

银行卡支付专家表示,通常在pos操作成功后,卡组织默认这笔交易的电子支付成功。 然后商户拿着pos机的订单确认付款,收到账单后,要求发卡银行付款。

与秘密交易不同,在未采用密码交易的卡支付过程中,顾客的签名是成功交易pos机的要素,顾客只要签名,无论最终的购买者在谁手里,都表示持卡人批准了该交易。

通常,在双方同意取消交易后,商户有义务在pos机上向发卡商进行退款交易。 即使这笔退款交易没有成功,商户也必须填写手动退货单,向发卡商提供书面退款说明,表示商户同意退款。 银联95516的工作人员向记者整理了退款过程。

关于持卡人的安全用卡意识,不透露姓名的业界相关人员也表示了担忧。 “无论如何,顾客必须提高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特别是在不使用密码的信用卡交易中,除了说明持卡人同意支付以外,几乎没有问题,与商户签订退款合同后,是否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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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无持卡人签名POS单银行照常扣款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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