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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乘用车总量监管暂行规定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乘用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原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乘用车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
(二)单位和个人增加或更新乘用车,应申请乘用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除非本规定另有规定。
(3)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数是指通过抽签或竞价获得的指数。
更新指标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名义在本市登记的乘用车经过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后直接按规定获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的指标。
(四)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乘用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乘用车总量调控的总体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收集资质审核结果、组织指标分配、发放指标认证文件。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贸易、环保、市场监管(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索引应用
(五)单位和个人需要获得本市指标的,应当向市监管办提出申请。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通过指定网站办理;如果你不能按规定上网或当场确认,你可以去服务窗口。申请其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服务窗口。
(七)如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申请人应登录指定网站或进入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三、增量索引管理
(八)增量指标通过抽签和竞价进行配置。增量索引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分配配额为80,000,按月分配。
增量指标按比例分配。在每个配置周期中,80%的指标通过抽签配置,20%通过竞价配置;单项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分配定额、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乘用车需求、环境承载能力和道路交通状况,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九)增量指标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并获取申请代码;
2.通过资格审查后,确认申请代码为有效代码;
3.使用有效代码参与指数彩票或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应用程序代码。单位申请代码的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应用代码的每次分配只能对应一种指标分配方法。
(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地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企业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自登记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如果登记时间不足一年),实际缴纳给本市税务部门的税款在1万元以上。
2.企业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上一年度本市累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当新开工的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齐全,总投资超过2亿元。
3.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缴纳的税收总额、投资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一)一个单位在配置周期内通过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代码数量,应当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1 .上一年度(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注册时间不足一年),实际缴纳给本市税务部门的税款总额达到10000元,可获得一个申请代码。
以10,000元为基数,每增加500,000元税款,可增加一个申请代码。累计申请代码数达到8个后,每增加200万元税款,可增加一个申请代码。当总数达到12个后,每增加1000万元的税收总额,可以增加一个申请代码。
2.在过去的一年里,如果这个城市的累计投资是5000万元,可以获得一个申请代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每累计投资500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应用代码,但增加的数量不能超过4个。
当年项目新开工投资总额达到2亿元时可获得一个申请代码,达到5亿元时可获得两个申请代码。
3.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可以获得一个应用程序代码。
在同一配置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市监管办应相应减少申请代码数量。
(十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 .本市户籍,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二)持有有效《浙江居住证》或《浙江就业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三)持有有效《浙江省暂住证》且最近两年(含)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四)驻杭部队现役军人(含武警部队);
(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每年居住九个月以上的居民、华侨和港澳台外国人。
2.至少18岁。
3.未在本市登记的以该名称命名的客车或者以该名称命名的客车在本市登记为强制注销。
4.名称不含有效指标或不具备申请更新指标的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十三)市监管办应在每月9日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分配数。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在每月8日前提出,纳入当月指标分配;每月9日后,将计入下个月的指数分配。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重新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分配的,应当在指标分配当月的20日前提出。
(14)向市监管办申请采集指标时,获得申请代码的申请人信息将于每月8日24: 00前送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十五)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和个人年龄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杭州的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市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税收信息;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信息;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查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查企业投资信息。
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将审计结果反馈至市监管办。需要上级机关或非市属单位审查申请人信息的,审计时间不计入审计期限。
(十六)市监管办应收集考试部门反馈的资格考试结果。对于通过审核的人员,确认申请代码是有效代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原因。
市监管办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上向申请人公布资格考试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逾期未交,视为无异议。如果异议在审核后成立,则应将其包含在下一个配置中;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
(十七)该单位的有效代码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如未获得该指标,将在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一个月的配置。
个人有效代码有效期为3个月。如果没有获得该索引,它将在有效期内自动转移到下个月的配置中。如需延长有效期,应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在服务窗口申请延期。本规范的有效期自资质重新审批之日起延长3个月。延期申请不受限制。如果扩展没有及时应用,代码将自动失效。
(十八)市监管办于每月26日组织抽奖,如遇非工作日,将相应顺延。单位指标和单个指标分别摇动。
摇号工作应当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变更,市监管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十九)市监管办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指标证书。
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的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彩票结果。
(二十)市监管办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具体实施招标。
(二十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前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交付指标数量、投标时间、报价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22)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加投标,并在提交申请后按每份申请2000元的标准缴纳投标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数都有一个10000元的底价,没有最高限价。
(二十三)招标组织机构指数招标在每月25日进行,如果该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投标。
(二十四)竞价采取网上报价。当投标指标投入数量时,交易将根据投标人最终有效报价金额从高到低进行;如果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顺序依次进行交易。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招标系统的记录为准。
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买方公布投标结果。招标工作应当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
(25)招标交易结束后,买方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招标交易款,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给投标人。
买受人未按招标公告规定足额支付投标价的,投标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并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
(二十六)市监管办应在招标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招标分配结果,并向已支付招标交易金额并获得指标的买方发放指标证书。
(二十七)增量指标的抽签结果和竞价分配结果一经市监管办公布,即视为申请人获得的指标。
(二十八)当月未能成功分配且逾期的增量指标,市监管办应按照原配置列入下月。
(29)增量指标投标收入和不可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本息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拥堵治理、公共交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与招标指标。
第四,更新指标管理
(三十一)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更新指标。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获得。但是,如果一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的客车,只有一辆可以直接获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客车必须通过竞价获得指标。
(三十二)乘用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且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三)单位和个人提出指标更新申请后,市监管办将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和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实时完成审核。如果通过考试,将颁发索引证书。
V.其他指标的管理
(三十四)中国驻外外交官返回杭州携带自己的乘用车进口,凭海关出具的机动车进口监管证明等相关材料,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三十五)单位需要登记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的,可以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三十六)单位和个人需要申请使用“出租客运”客车登记的,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单位需要申请使用“长途汽车”、“旅游客运”、“出租”客车登记的,申请其他指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七)单位和个人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登记的,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该新能源汽车的更新索引只能用于新能源汽车的注册。
(三十八)个人因离婚或继承而办理乘用车转让登记的,可以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和公证处出具的有效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原车主无法获得更新的索引。
(三十九)因资产重组、整体出售或资产重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原因,以本单位名义在本市注册的乘用车需要办理转让登记的,可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以本单位名义在本市登记的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调入其他下属单位的,可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如果按照以上两段规定的情况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将不会生成更新的索引。
(四十)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客车只有一辆,公安机关立案后六个月仍未追回,并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被抢”的,可以在未来六个月内直接申请其他指标。逾期未交的,视为放弃该指标申请。
被盗客车被追回后,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获得的指标,或者选择新增客车和追回的客车之一申请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上述注册不会产生更新的指标。申请放弃该指标或增加一辆新的客车完成上述登记后,可以申请解除被找回客车的“被盗、被抢”状态;在回收的客车登记完成之前,新增加的客车将不产生更新的指示器。
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被盗、被抢证件,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被抢车辆登记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服务窗口申请其他指标。
(41)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后,市监管办应自收到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果通过考试,将颁发其他索引证书。
六.指标的使用和管理
(四十二)获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下载并打印指标认证文件,或者在服务窗口获取指标认证文件。
(四十三)购买小客车后,单位和个人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凭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下列客运汽车登记业务,应当提交索引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1.转让登记;
2.共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3.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4.迁出本市后的搬迁登记,但搬迁后的搬迁情况除外;
5.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出租车、长途汽车、旅游客车和出租汽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十四)指数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彩票所获指标逾期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四十五)指标不得转让。
更新后的索引只能用于与原始车辆性质相同的车辆注册。获得其他指标后,单位和个人只能将其用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登记。
可以申请指标更新的个人,在申请前放弃申请指标更新资格,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七.监督和管理
(四十六)负责审查申请信息和查阅索引文件的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计、检查等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四十七)索引证书仅由索引所有者使用。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涂改指标证明文件和交易、变相交易、出租或出借指标的,市监管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所获得的指标,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盗窃、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监管办追回指标,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指标分配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监管办、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并及时受理相关举报。
八.补充规定
(四十九)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50)如果配偶一方将在本市登记的客车名称变更为无车一方的名称,可以直接用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五十一)因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者执行导致客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客车转移登记或者异地转移时,应当提交指标证明。
(52)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而转让本市登记的乘用车所有权的,拍卖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持人民法院和市监管办分别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原车主无法获得更新的指示器。
(53)2014年3月26日0: 00前购买经本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申请指标直接申请过户登记。原车主无法获得更新的指示器。
(54)2014年3月26日00: 00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取得统一发票或车辆销售保证金缴纳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可凭本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在2015年3月31日前直接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车辆登记。
(55)2015年1月1日以后,如果黄标车办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出城变更登记,则不会生成更新指标。
(五十六)下列用语的含义:
1.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辆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机动车辆规格和术语分类表》要求的小型和微型客车,以及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调控的车型。
2.新能源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乘用车。
3.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分别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机动车使用性能分类表要求的客车,其使用性能为“消防”、“救援”和“工程救援”。
4.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条例》(序号)中所列的身份证明。公安部第124号令)。
5.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款(不含费用)的总额。具体金额须经税务机关确认。
(57)本规定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以内”均包括本数。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
标题:《杭州市乘用车总量监管暂行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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