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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信息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10条司法解释通过明确信息网络的法律界限,为惩治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尺度,从而规范了网络秩序,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生效。

“两个高潮”划定了网上言论的界限,信息被传送到500次被判刑

针对司法解释中的六个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伟、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志祥对此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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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记者联系了浙江省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阮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实际操作和法律专业层面对司法解释进行了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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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1:明确“网络诽谤”的犯罪标准。诽谤信息已被转移至500次,可被判刑

案例:被上海警方逮捕的傅学生并不知名,但这两起涉嫌案件的影响并不仅限于中国。傅学生承认,他贴出的帖子称,上海一位副区长贪污了20亿元,支持了十几个情妇,并创建了“中石化非洲牛郎门”。上述中石化女董事告诉记者,她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处于“崩溃的边缘”。她将相关网站告上法庭,案件于9月6日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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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中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或者诽谤罪。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和“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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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解释,“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或“将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组织或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均可视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它规定:“如果你知道这是一个捏造的事实,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如果情况不好,你应该使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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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情节严重”:(1)同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转发500次以上;(二)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两年内因诽谤他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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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释:徐宗新说国家给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即便如此,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意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正因为如此,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规定了“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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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情节严重”的含义一直是诽谤认定中的一个难题。

“现在,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这意味着,任何人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布他人信息,并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之一的,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谢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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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表示,如果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和转发虚假事实,而不知道这些事实是他人捏造的,即使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一定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焦点2:在网上散布谣言和制造事端,可以追究寻衅滋事罪

案例:“秦”是秦志辉在新浪微博上的背心。据公安部门调查,2011年7月23日高速列车事故后,“秦”在微博上称,事故中死亡的意大利游客家属获得了3000万欧元的赔偿。此外,他还在微博上说雷锋很奢侈,明星的孩子不是他自己的,张海迪是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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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一,利用信息网络虐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二,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寻衅滋事,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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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释: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是犯罪行为。当寻衅滋事罪在互联网上被使用时,随之而来的一些争议是:互联网是一个公共场所吗?它被认为是寻衅滋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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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说,该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的两种基本行为。这一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网络空也是一个公共场所,现实社会的法律仍然适用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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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表示,“秦”在7月23日动车事故中编造了2亿元赔偿外国人的谣言,引起了公众对政府的严重不满,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混乱。根据司法解释,这符合“寻衅滋事”的特点。甚至网络世界也是一个公众交流的平台,它传播谣言的速度、强度和广度都比现实世界中的要快、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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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阮指出,如果把在网上散布谣言的行为界定为寻衅滋事罪,就要明确衡量标准,防止个别地方滥用这一规定,乱抓人。

焦点3: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可被视为敲诈

案例:所谓的“网络权利斗士”周禄宝的罪行之一是敲诈。苏州警方调查发现,他在网上发布负面消息,不给钱就大肆宣传,给钱就删帖或发表“正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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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徐州破获的一起敲诈勒索案中,犯罪嫌疑人钟伟等人建立了“社会焦点网”等网站,并向相关单位发送了一封“草案信”,如果他们不付钱,就会在网上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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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或删除网络信息为由威胁或胁迫他人、索要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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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孙表示,该规定使用“信息”一词代替“虚假信息”。因此,即使犯罪人威胁在信息网络上公布涉及受害人和受害人单位的负面信息,只要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公共或私人财产,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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