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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乘用车总量调控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乘用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乘用车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乘用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数是指通过抽签和竞价获得的指数。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已登记客车后,按规定申请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暂行规定》条件并按规定直接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应当凭财政部门出具的公务用车购买指数证明进行登记。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增加或者更新客车时,应当申请客车指标。
第五条增量指标的分配周期、定额和方法:
(1)增量指标分配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的分配配额为80,000,按月分配,不能跨周期分配。
(2)增量指标按8:2的比例分配,即在每个分配周期内,通过抽签分配64,000个增量指标,通过竞价分配16,000个增量指标。单位增量指数占分配指标的12%,个人增量指数占分配指标的88%。
(三)增量指标的分配额度、比例和方法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发改委、建委、环保、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应当根据乘用车需求情况、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能力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局是本市乘用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乘用车总量调控的全面管理,组织实施《暂行规定》和乘用车总量调控政策措施。
杭州市小客车指标监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收集和发布资质审查结果、组织指标分配、发布指标分配结果和发放指标认证文件。
市发展和改革、建委、公安、财政(地税)、司法、国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贸易、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指标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获得本市乘用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市法规办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乘用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指定网站上提出申请。如需当场确认或提供书面信息,且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能力,申请人可向指定的对外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市监管办因故调整申请方式,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变更时,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外部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增量指标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选择指标分配方式,获取申请代码;
(2)批准后,确认申请代码为有效代码;
(三)具有有效的编码,参与增量指数彩票或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代码,单位获得的申请代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一个应用程序代码只能选择一种指示器配置方法。
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的20日前提出。如需改变应用类型或配置模式,应退出原应用并重新应用。每月9日后提交的申请应纳入下月指标分配。
第十条在两年内,没有逾期使用彩票获得的增量指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实际缴纳本市税务部门的税款总额在5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在5万元以上;
(三)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工商领域投资5亿元以上,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验资证明;
(四)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其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且当年新开工的5亿元以上的工商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验资证明;
(五)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代码总数应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得一个申请代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申请代码;
(二)新注册企业在注册当年向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超过5万元的,可以获得一个申请代码,累计增税50万元的,可以增加一个申请代码;
(三)符合《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要求的企业,上一年度本市工商领域累计投资超过5亿元的,可获得1个申请代码,累计投资每增加5亿元,可增加1个申请代码,累计申请代码不超过4个;
(四)符合《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要求的企业,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新开工工商投资项目可获得一个申请代码,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可获得两个申请代码;
(5)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可以获得一个申请代码;
第(1)项和第(2)项对应的企业申请代码累计数达到8个后,每增加200万元税款,可增加一个申请代码;当总数达到12个后,每增加1000万元的税收总额就可以增加一个申请代码。
公司获得指数后,分配周期内的申请代码数量将相应减少。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申请增量指标:
(一)在本市的住所,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杭部队现役军人(含武警部队);
3.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居住两年以上,每年居住9个月以上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或暂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不含滞纳金)。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客车名称未在本市登记或者客车名称在本市登记为强制注销的。
(四)名称不持有有效客车索引或不具备申请更新索引的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未使用彩票获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第十三条市监管办申请征集指标,并于每月8日24: 00前将已获得申请代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送市发展改革、公安、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在本市的户籍信息、非居民在本市的居住证或暂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杭州的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驾驶证信息;市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税收信息;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查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企业投资信息的审核。
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至市监管办。市监管办确认申请代码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的有效代码;如果审核不合格,说明原因。
上级机关或非地方单位需要审查申请人信息的,上级机关或非地方单位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市监管办应收集审计部门反馈的审计结果,并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上向申请人公布资质审计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核。逾期申请,视为无异议。市监管办对异议设立的增量指标的申请进行审核后,纳入下一步配置;市监管办对异议设立的指标和其他指标的更新申请进行审查后,按照规定颁发指标证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单位已取得的有效代码无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到期后到期。
如果个人获得的有效代码未能获得该指标,则应保留3个月,并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个月的配置。保留期满后如需延长有效期,应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定的外办窗口申请延长,有效期自资格复审批准之日起延长3个月。如果不及时应用扩展,上述代码将自动失效。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增量指标通过抽签和竞价进行配置。
市监管办应当在摇号和招标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招标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指标文件。
第十八条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每月进行一次摇号。市监管办应在每月9日前公布月度增量指标的计划分配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抽奖,非工作日相应顺延。摇号应当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变更,市监管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彩票结果。
第二十条招标所得全部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拥堵治理和公共交通支出等。,由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与招标。
第二十二条市监管办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具体实施招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前发布增量指标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交付指标数量、投标时间、报价和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加投标,并在申请后按每份申请代码2000元的标准缴纳投标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数都有一个10000元的底价,没有最高限价。
第二十五条招标机构在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数招标,如果该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投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采用网上报价方式,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当增量指标投入数量时,交易将根据投标人最终有效报价金额从高到低进行;如果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顺序依次进行交易。投标人的投标金额和时间以招标系统的记录为准。
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交易原则计算招标交易结果,并及时向买方公布招标交易结果。
投标应当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竞买后,应当在竞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与竞买有关的全部价款。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投标人全额返还投标保证金本息。如果买方未能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支付所有与招标交易有关的款项,投标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将不予退还,并将全额支付给市财政,市财政将专门用于空气污染控制、城市拥堵控制和公共交通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市监管办应当在招标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招标分配结果,并在买方支付招标交易相关资金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当月未能分配且逾期的增量指标,市监管办应按照原配置列入下月。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客车的,应当自办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迁出本市。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申请资格的指标。
如果单位需要更新客车,可以直接获取更新后的指标。
如果一个人名下有三辆以上的客车,只有两辆可以直接获得更新的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客车必须通过投标获得更新的指标。
第三十一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具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乘用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二条符合《暂行规定》并可以申请获取更新指标的个人,在申请更新指标前,应当向市监管办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的资格认定手续,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更新指标后,市监管办应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城市的变更登记信息、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后,颁发指标更新证书。
第五章其他指标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的,市监管办应当自收到相关认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后出具其他指标的认证文件。
第三十五条中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携带自用客车进口的,可以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机动车进口监管证明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单位需要申请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登记的,可以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申请使用“出租客运”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需要登记新能源汽车的,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该类车辆迁出本市后,经过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后获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因离婚或继承需要转移登记的乘用车,可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和公证处出具的有效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但不生成更新指标。
如果丈夫和妻子将在本市登记的客车改为无车客车,他们可以直接凭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客车索引。
第四十条以单位名义在本市注册的乘用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出售或重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原因需要办理转让登记的,可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以本单位名义在本市登记的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调入其他下属单位的,可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由于前两段规定的情况,车辆被转移和登记后,不会生成更新的索引。
第四十一条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客车被盗、被抢,公安机关立案12个月仍未追回的,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被抢的,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申请其他指标。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指标申请。
(一)申请指标时,单位或个人必须承诺:追回被盗、被抢车辆后,必须选择放弃已获得的指标,或从新购置的使用指标的车辆和追回的车辆中选择一辆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被盗、被抢证件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被抢车辆登记业务,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服务窗口申请,并签署承诺书。如果条件满足,可以直接获得其他指标。
(三)按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后变更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的。
第六章指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取得乘用车索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上自行下载并打印索引证书,也可以在服务窗口获取索引证书。
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60日内,持指数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乘用车购置税,并持购置税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向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下列车辆登记业务,应当提交索引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1)转让登记;
(二)共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3)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搬迁登记,搬迁后的搬迁情况除外;
(五)出租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四条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能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指标增量分配结果一经市监管办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获得指标。
第四十五条更新后的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
其他指标只能用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登记。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负责审查申请信息和审核指标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暂行规定》的分工和实际工作,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并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履行检查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指标分配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监管办、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及时接受举报,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四十八条客车索引文件仅由索引所有者使用。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涂改指标证明文件和交易、变相交易、出租或出借指标的,市监管办将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获得的指标,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窃、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监管办追回指标,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九条因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中发生的乘用车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在本市办理乘用车转让登记或者异地转让至本市时,应当提交取得的乘用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号牌客车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投标人应当符合客车指标的申请条件。中标后,买方凭市人民法院和市监管办分别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原车主无法获得更新的指标。
第五十一条2014年3月26日0: 00前的二手车库存已由本市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可以不生成更新指标直接办理过户登记。
第五十二条2014年3月26日00: 00前与汽车销售经营者(含二手车销售经营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二手车销售合同)并取得统一的汽车销售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或保证金支付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可在2015年3月31日前直接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车辆登记,无需办理索引证明。
第五十三条本暂行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乘用车”是指符合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机动车规格和术语分类表》要求的小型和微型乘用车,以及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监管的车型。
(二)新能源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乘用车。
(3)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分别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机动车使用性能分类表要求的客车,其使用性能为“消防”、“救援”和“工程救援”。
(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乘用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条例》(序号)中所列的身份证明。公安部第124号令)。
(五)税收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额,不包括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税额须经税务部门确认。
(六)《暂行规定》中的“以上”、“以前”和“以后”包括本数。
第五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_ _ _ _月_ _ _ _日起实施。
标题:杭州市乘用车总量调控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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