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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征管衔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为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现公布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以及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居民个人预扣和预付的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代扣代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居民个人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综合收入结算,多退少缴。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应按累计扣缴法计算代扣代缴税款,并按月向全体员工申请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缴纳的预扣税=(累计预扣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税税率-快速扣除)-累计扣税-累计预扣税
累计预缴税金收入=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费用扣除-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费用扣除额按纳税人本年度至本月在本单位工作的月数乘以5000元/月计算。
在上述公式中,居民个人工资薪金预扣税的扣缴率和快速扣除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1计算(见附件2)。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支付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按月或者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的预扣和预付款方法如下:
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薪酬收入减少70%。
费用扣除: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额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所得金额作为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20%至40%的超额累进扣缴率适用于劳动报酬收入(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扣缴率表2),20%的比例扣缴率适用于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纳的预扣税=预扣税收入×预扣税税率-快速扣除
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代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在支付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月或者分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月收入扣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所得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非居民个人按月折算后的月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3附件2)。其中,劳务报酬、稿酬和版税收入为扣除20%费用后的余额。报酬所得减少70%。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快速扣除额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附件: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和预扣税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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