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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应用问答

1.如果税务应用程序无法进入,我该怎么办

一般来说,税务应用程序无法进入,因为网络连接不正常或连接的服务因维护而关闭。

请验证手机是否能正常上网。

如果其他在线信息可以正常访问,则很可能是税务应用服务器因维护而关闭。

2.在哪里下载电子扣税模板

您可以从当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代扣客户,进入特殊附加扣款信息采集菜单,选择任意一个特殊附加扣款条目,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新税特别附加扣除常见问题总结及回复

住房贷款特别附加扣款

1.如何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中国境内为其本人或配偶购买住房所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费用,在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当年按月1000元标准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第一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新税特别附加扣除常见问题总结及回复

2.如何确定第一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特别附加扣除法中的第一套住房贷款是指购房时享受第一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第一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上,纳税人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新税特别附加扣除常见问题总结及回复

3.第一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第一套住房贷款是指具有第一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4.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年度,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最长扣除期不超过240个月。

5.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中国购买住房时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6.如果夫妻婚前购买的第一套住房在婚后由丈夫偿还,那么第一套住房的利息只能由丈夫扣除吗?妻子能扣除吗

经夫妻双方同意,其中一方可以选择扣除,具体的扣除方法在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房的第一套住房贷款,贷款利息费用可由购房人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由夫妻双方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新税特别附加扣除常见问题总结及回复

租金的特别额外扣除

1.如何扣除租金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可按以下标准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内登记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区登记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的登记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您需要保存哪些信息才能享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房屋租金的特别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新税特别附加扣除常见问题总结及回复

3.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承租的房产不一致,且是否符合扣除房屋租赁支出的条件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的特别附加扣除额。

4.两人合住一套房子时,如何进行房屋租赁费用的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金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如果与出租人签订了标准租赁合同,合租房屋的个人可以根据租金定额标准扣除租金。

新税特别附加扣除常见问题总结及回复

5.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模板格式要求,以备将来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享受房屋租金特别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填写主要工作城市、租赁房屋所在地、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类型和号码,或出租人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新税特别附加扣除常见问题总结及回复

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没有统一的模板要求以备将来参考。纳税人应参照上述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并充分披露上述信息。

6.房屋租金特殊附加扣除方是否按每月1500元的定额扣除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可按以下标准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内登记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区登记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己的房屋,应视为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的房屋。

市辖区的登记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7.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中国境内为其本人或配偶购买住房所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费用,在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当年按月1000元标准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第一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新税特别附加扣除常见问题总结及回复

8.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特别附加扣除。

儿童&继续教育的特殊附加扣除

1.如何扣除孩子的教育费用

按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2.硕士和博士教育属于儿童教育或继续教育,谁来演绎?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博士生,由其父母根据其子女的教育程度予以扣除;具有非全日制学历(学位)的继续教育,由纳税人自行按继续教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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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你需要保存信息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填写配偶和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数量、子女当前的受教育阶段和起止时间、子女的受教育程度以及与配偶之间的扣除分配比例。如果你在中国学习,税务机关可以获得教育部门的学生身份信息,纳税人不需要保存这些信息以备将来参考。子女在国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保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习签证等境外教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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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的特别附加扣除

1.孩子们如何分担费用

赡养老人特别附加扣除的分配方式包括平均分配或协议分配,也可以由被赡养人分配。采用指定分配或约定分配的,每个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配协议。如果指定分配与约定分配不一致,以指定分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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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该满足哪些条件来支持老年人

纳税人供养一名或多名年满60岁或以上的父母及年满60岁或以上的祖父母的费用,如其子女已去世,可在税前扣除。

3.有必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协议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公告)第16条:纳税人同意或指定的书面分享协议需要保留备查。

4.我可以享受额外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来支付我的岳父或岳母的费用吗?

不可以。家属是指60岁或以上的父母,以及子女已经死亡的60岁或以上的祖父母。

大病医疗特殊扣除

1.丈夫和妻子同时有严重的医疗费用,他们都应该从男人身上扣除。扣除限额是160,000吗?

夫妻双方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费用,可从男方身上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其他问题

1.2018年第四季度年度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第四季度获得的年度一次性奖金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年度一次性奖金计征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办法计税,但年度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一个纳税年度只能由纳税人享受一次。

新税特别附加扣除常见问题总结及回复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根据财税[2018]98号文件所附新的月度税率表,找出适用的税率和快速扣款。获得年终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从年度一次性奖金中扣除“当月工资收入之差低于5000元”,并按上述方法计算适用税率和快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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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前缴纳工资薪金税,发现预付款申报有误。如果你多付一些,你可以在本期申请退税,或者在最终结算后多退少补?

区分具体情况:如果是由于申报有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选择当期申请退税;如因未能及时提交或享受特别附加扣除而多缴税款,纳税人可在补充特别附加扣除申报信息后,于下月申请代扣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义务人提前准确申报享受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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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个人所得税的年度预扣税与年度应付税不一致,应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2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符合“(三)纳税年度预缴税金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时,纳税人需要办理最终结算。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职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最终结算和纳税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多退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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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特殊附加扣款数据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公告)第24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特殊附加扣款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扣款,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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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计算报酬和版税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综合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各纳税年度收入扣除费用6万元、特殊扣除额、特殊附加扣除额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为收入中扣除20%费用后的余额。报酬所得减少70%。

新税特别附加扣除常见问题总结及回复

6.如何从劳动报酬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劳动报酬仍按税法修订前的规定执行。从2019年1月1日起,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去费用6万元,扣除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动报酬所得为扣除20%费用后的余额。

新税特别附加扣除常见问题总结及回复

7.你不需要向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结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需要结算缴纳的,应当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单。

新税特别附加扣除常见问题总结及回复

8.企业如何验证员工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24条和第25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特殊附加扣款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扣款,不得拒绝或擅自变更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新税特别附加扣除常见问题总结及回复

但是,扣缴义务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新税特别附加扣除常见问题总结及回复

9.纳税人如何提供特别附加扣除信息和数据,并在网站或现场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公告)第19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税务终端(移动应用、网页、电子税务局)、电子或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特别附加扣税额信息。

新税特别附加扣除常见问题总结及回复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通过远程税务提交信息。

10.个人所得税可以延期吗?

纳税人确需缓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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