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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递延现金收入和定期奖励政策

(一)个人居民全年一次性领取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全年一次性领取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和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2021年12月31日前不计入当年综合收益。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所得的金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月折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税率表(以下简称月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关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全文

应纳税额=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快速扣除

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也可以选择纳入当年的综合收入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计入当年综合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工资递延现金收入和期限报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递延现金收入和期限报酬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将另行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关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全文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一)居民个人获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收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收入和限制性股票收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在2021年12月31日前,计算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关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全文

应税金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快速扣除

(2)如果个人居民在一个纳税年度获得两个(包括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则应根据本通知第2 (1)条的规定计算和缴纳税款。

(3)2022年1月1日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保险销售人员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政策

保险销售人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动报酬收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去20%的费用后的余额即为收入额。扣除展览费用和附加税费后,收入金额计入当年综合收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销售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展览费用按收入的25%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关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全文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销售人员和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扣缴方法计算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关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全文

四.个人领取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领取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不计入综合收益,应纳税额单独全额计算。其中,采用月税率表计算纳税额;如果您按季度收到,平均份额将包含在每个月中,并且将根据适用于每月金额的每月税率表来计算税款;如果是按年征收,应采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关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全文

个人收到的用于境外定居的一次性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收到的一次性年金个人账户余额,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个人一次性收到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按月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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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终止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发放的其他补贴),在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数额,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金额将不计入当年综合收益,综合所得税税率表将单独计算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关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全文

(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提前退休手续与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实际年限平均分配,确定适用税率和快速扣除额,并分别采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额。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关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全文

应纳税额= {[(一次性补贴收入÷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快速扣除÷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计算纳税。

六、向员工低价出售房屋的政策

单位以低于购买或建设成本的价格向员工出售房屋,且员工费用差额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出售房屋给员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计入当年综合收益,差额收入除以12个月内获得的金额。适用税率和快速扣除将根据月度税率表确定,税款将单独计算。计算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关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全文

应税金额=员工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与该房屋的购房或建筑成本价之间的差额×适用税率-快速扣除

七.天津市外国个人补贴政策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您也可以选择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获得补贴的外国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免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个人在香港、澳门获得住房及其他补贴的通知》(财税[2004] 29号)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关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全文

(2)从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税收优惠政策,但应按规定享受特殊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衔接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出售房屋给职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三条;

(4)《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一、三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证券或在补贴收入中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从用人单位获得折扣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人员(非从业人员)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领取年度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销售人员佣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递延现金收入和任期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第一条;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补贴收入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号)第二条;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5号)。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是按月折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税率表:

每月系列应税所得税率(%)快速扣除1 302元以上3000元至12000元102103元以上12000元至25000元2014年104元以上25000元至35000元2526605元以上35000元至55000元3044106元以上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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