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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6号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经2018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杭州市烟草控制条例》(最新版)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10月2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第2款,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经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2019年杭州市烟草控制条例》(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的危害,保护公民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限制场所、加强指导、严格管理、个体自律、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烟工作的领导,将控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烟经费,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控烟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2019年杭州市烟草控制条例》(最新版)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控烟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交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管、园林绿化、文物、房产、铁路、机场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上述部门以下简称控烟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控烟工作。

《2019年杭州市烟草控制条例》(最新版)

第五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除外。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的场所;

(二)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户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

(四)体育、健身场所和表演场所的室外观众座位和竞赛、健身、表演区域;

(五)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户外区域。

第六条娱乐、商务住宿、餐饮等室内公共场所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吸烟。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要求指定或者设置吸烟区(室)。

限制吸烟的具体期限和吸烟区(室)的设置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届满后,在禁止吸烟的地方禁止吸烟。

第七条鼓励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期限届满前禁止吸烟。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众公布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

第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加强禁烟宣传;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场所或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场所或区域设置吸烟设备的;

(四)不在本单位设置带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劝说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或者区域;不听劝阻的,应当报有关烟草控制监管部门处理。

鼓励现场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采用烟雾报警器、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现场管理。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作为文明单位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禁止吸烟标志应当清晰,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志、违法吸烟的法律责任、投诉举报电话等。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生产标准及其张贴要求。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的场所或区域的任何人都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a)要求吸烟者立即戒烟;

(二)要求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场所或者区域;

(三)向有关烟草控制监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向公众明确告知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的健康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非法吸烟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经营者和管理人员控烟职责。

《2019年杭州市烟草控制条例》(最新版)

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通过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促销和赞助活动。

第十五条全社会应当支持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教育工作者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带头履行控烟义务。

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和其他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关于吸烟对健康和控制吸烟有害影响的社会宣传。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劝阻非法吸烟行为,督促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2019年杭州市烟草控制条例》(最新版)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作和休息场所禁止吸烟,设立控烟监督员,并做好相关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控烟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政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其管理的办公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的控烟宣传、教育和管理。

《2019年杭州市烟草控制条例》(最新版)

第十八条每年的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鼓励烟草制品经营者停止销售烟草制品一天。

鼓励吸烟者在世界无烟日戒烟。

第十九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和其他可以直接选择烟草制品的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其他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如果难以确定是否为成年人,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不得向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人出售烟草制品。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志,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吸烟,教育学生烟草危害,并及时劝阻学生吸烟。

第二十二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赠送烟草制品。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三条控烟监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本行业或领域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和管理,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控烟工作;

(二)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健身等场所的控烟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控烟工作;

(四)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控制客车、城市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公共场所的吸烟;

(五)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商品批发零售、药品批发零售等场所的控烟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商务住宿、洗浴、足浴、按摩、保健等场所和提供互联网服务场所的控烟工作;

(七)城管、园林绿化、文物、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及相关场所的控烟工作;

(八)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除第1至7项以外的其他场所的控烟工作。

上述场所属于两个以上监督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监督管理部门。

机场、铁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相关公共场所的吸烟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有关部门控制吸烟的职责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12345”市长公开电话统一受理控烟咨询、投诉和举报,相关控烟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时处理。

控烟监管部门应利用信息监控手段加强控烟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有关烟草控制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职责的,由有关烟草控制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发现其经营场所未停止吸烟或者未悬挂禁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019年杭州市烟草控制条例》(最新版)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款规定,开展烟草促销和赞助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择烟草制品的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19年杭州市烟草控制条例》(最新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019年杭州市烟草控制条例》(最新版)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款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标志或者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19年杭州市烟草控制条例》(最新版)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杭州市烟草控制条例》(最新版)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视为不良信息,依法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烟草控制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019年杭州市烟草控制条例》(最新版)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吸烟是指吸入和呼出烟草烟雾或有害的电子烟烟雾,并持有点燃的烟草产品的行为。

室内是指顶部被覆盖且总封闭面积超过50%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中所有空的房间。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2019年杭州市烟草控制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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