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931字,读完约7分钟
【包装饮用水新国家标准解读】
首先,介绍了包装饮用水的新国家标准
自5月24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正式实施,其适用范围包括除天然矿泉水以外的所有直接饮用包装饮用水。新规定是强制性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水的种类、成分和名称。
二。包装饮用水新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
1.种类
根据标准,市场上的包装饮用水只能分为纯饮用水和其他饮用水。
2.名字
根据《食品安全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新规定,除天然矿泉水外,市场上销售的包装饮用水只能分为纯饮用水和其他饮用水。也就是说,市场上许多现有的包装名称,如蒸馏水、小分子水、能量水和冰水,都被禁止出现在外包装名称上。这也意味着这些“概念水域”将被停止。
3.作文
当包装饮用水加入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和氯化钾来调节味道时,包装应在产品名称附近标注类似的字样。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新规定不适用于天然矿泉水,类似的“饮用矿泉水(含有矿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是被禁止的,因为它的名字很容易与矿泉水混淆。
三。包装饮用水新国家标准的影响:
根据新规定,除了符合相关标准的天然矿泉水,市场上出售的饮用水将分为两类:纯净饮用水和其他饮用水。此外,“蒸馏水”、“活性水”、“小分子水”、“功能水”和“能量水”等名称将被禁止出现在外包装标签上。也就是说,将会有一个为各种包装饮用水改名换衣的大浪潮。
在2015年下半年,包装饮用水将迎来一场更名和变革的浪潮。
新国家标准中包装饮用水的标签要求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标签应符合新国家标准的要求,而201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继续销售,直至保质期。下半年,包装饮用水将大规模改变。
在未来,在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附近,将会出现一排“添加食品添加剂调节口味”的小字。在包装饮用水中添加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时,应按要求添加相关标识。
第四,包装饮用水的新国家标准给饮用水带来了变化
变化一:除天然矿泉水外,市场上销售的包装饮用水只能分为纯饮用水和其他饮用水,即如果不是纯净水,也可以归类为其他饮用水。
因此,包装水的外包装标签上禁止出现“蒸馏水”、“活性水”、“小分子水”、“功能水”和“能量水”。
变化2:有一排小字符——“添加食品添加剂调节口味”。当包装饮用水加入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和氯化钾来调节味道时,应在产品名称附近标注类似的词语。
改变3:“饮用矿泉水”的名称将不再被允许。“矿泉水”是含有矿物质元素的天然饮用水,而“矿泉水”中所含的矿物质是人工加工的食品添加剂,但其名称很容易与矿泉水混淆,因此被禁止使用。
[饮用水新国家标准全文]
一.表述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清理整顿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10]106号),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负责起草包装饮用水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起草小组分析了国内外包装饮用水的相关标准和安全指标要求,在《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和《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修订,形成《食品安全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GB 19298-2003),该标准于2014年12月24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发布,自2014年5月起实施本标准中包装饮用水的标签要求(4.1和4.2)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直接饮用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8537)将对天然矿泉水进行单独修订。
三。对原材料的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原料主要有两种来源:公共供水系统和非公共供水系统。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分别满足GB 5749对饮用水水质卫生的要求,即地表水作为水源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地下水作为水源应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要求。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经处理后,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然后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处理过程。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水经处理后酸碱度不会发生变化,食品加工用水可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酸碱度执行。
四、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调节口味”的标识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和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来调节口味时,应在产品名称旁边标注“添加食品添加剂来调节口味”字样。对于只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加工助剂可以不加标记,类似的词语如“添加食品添加剂调节口味”也不需要标记。
V.包装饮用水的名称
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真实、科学,除水以外的一种或几种成分不应用于命名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并应清晰、醒目、持久,以便消费者在购买时易于识别和阅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性水”、“小分子水”、“功能水”、“能量水”等不科学的内容。
六.微生物指标
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的指标,增加了铜绿假单胞菌的指标,不再保留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的指标。
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是健康指示细菌,通常不影响公众健康。对健康指标细菌的过度控制和消毒可能导致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的增加,造成健康风险。目前,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ICMSF)、国际瓶装水协会(IBWA)、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尚未制定包装饮用水的卫生细菌指标。我们的委员会正在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标准》,该标准将通过控制生产和加工过程来加强卫生指示菌的监测和管理。因此,本标准不再保留上述指标。
根据我国饮用水、CAC、ICMSF及相关标准的检测结果,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增加了条件致病菌铜绿假单胞菌(又称铜绿假单胞菌)指标。由于世界饮用水没有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的指标,也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本标准不再保留。
七.标签识别的实现
本标准中包装饮用水的标签要求(4.1和4.2)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GB19298-2014)的要求,在此之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继续销售直至保质期。
八、关于桶装水周转桶的标签
自2016年1月1日起,瓶装水周转桶的标签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的周转桶,如果通过注射成型直接压印或涂漆在桶体上,则该名称将被更正(例如,通过桶口标签的方式),并允许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产品保修期内销售。
标题:包装饮用水新国家标准解读(最新)
地址:http://www.hztxyl.com/hzxw/61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