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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新挑战的背景下,聚焦“三农”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三农”的核心在于土地,土地改革的关键在于从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上突破问题,从而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城镇化建设和农民素质提高的目标。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新的农业管理体制建设,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民集体资产共享试点改革,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此背景下,土地信托的实践实现了农民股东、农村公司化、土地证券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制度设计,引入了新的农村生产关系和农业经营方式,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新思路,为三农问题提供了现实解决方案。
农村土地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基于集体土地平等分配的原则,导致土地分割、土地管理规模有限和无法进行集约生产。在分业经营的背景下,市场利用率低,生产成本高,效益差,现代管理科学和管理技术无法普及,直接阻碍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商品市场的成熟发展。
现实中,由于农民社会知识的缺乏,农民自身对土地的利用率不高,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更重要的是,在农民“打自己的仗”的模式下,个人严重缺乏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能力,自身的安全体系极其脆弱。万一天气不好,农民的辛勤劳动可能化为乌有。同时,由于农户不可能实现博弈下的战略布局,经济作物的选择往往遵循羊群效应,盲目跟风,导致经济作物过剩导致产品挤压,价格错位,甚至丰年饥荒,最终导致农户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土地信托成为解决土地制度问题的好办法
土地制度的核心在于解决产权私有化和管理碎片化之间的矛盾。在这种背景下,创新的土地信托制度应运而生。
土地信托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利用信托制度建立多层次的产权结构,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具体表现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按照自愿、互惠的原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统一管理和经营。在此基础上,信托机构可以享有土地经营权,根据土地的性质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解决分散开发问题,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收益。相应的农民享有土地受益权,根据合同获得固定收入,并与信托机构分享增量改革红利。
土地信托对于解决土地制度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土地信托创造了土地资产的看守者——信托机构,它可以将知识、资本和土地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土地结构布局的博弈,结束在细碎作业中会出现的短期行为。它不仅实现了收入的最大化,而且促进了土地结构的调整。土地信托实现了土地产权的货币化,打破了农民与土地的刚性联系,解放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释放了农村劳动力,增加了农民收入,最终实现了利益共享的普遍化。土地信托将土地流转与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利用土地信托的部分收益提高对农民的保护水平,化解农村改革阻力,维护农村发展稳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信信托、中粮信托、北京信托等信托机构相继开展土地信托实践,试点后社会反响良好。实践证明,在当前的中国模式下,土地信托是解决土地问题、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良好途径。
土地信托是供应方改革的理想助推器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供给侧改革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轴。2015年11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首次提出供给侧改革。他强调,“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要加强供给结构改革,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供给侧改革旨在促进劳动力、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有效供给和利用,引导中国未来的改革和发展,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土地信托模式的提出实现了农业跨越式发展的创新路径,是供给方改革思想的贯彻,是供给方改革的一个很好的范例。
在劳动力方面,土地信托后,信托机构获得了统一经营的土地经营权,使农民摆脱了对土地的依赖,从供给方面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在土地方面,土地信托创新了土地管理模式,将精细化经营转变为集约化生产,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战略性地布局了农业结构,有利于调整农业产业化结构;在资本方面,土地信托实现了土地证券化,农民持有土地的收入凭证可以用于交易和流通,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本注入,实现了资本反哺农业、农业反哺资本的双赢局面;在制度创新方面,土地信托是金融产品与传统农业的结合,金融制度创新将为农业的深化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支持。
土地信托改革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土地共有为基础,以法律和资本为纽带,激活了土地的金融属性,解决了土地生产和流转中的各种问题。这是解放土地和农民的实践,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是农业供给方改革的助推器。
(刘纪鹏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所所长;蒲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
标题:土地信托助力供给侧改革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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