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52字,读完约4分钟
作为我国首例空气污染公益诉讼,环境保护部负责了山东省一个公益组织与一家企业的空气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经过16个月的审理,一审判决宣告成立。
德州京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被判赔偿人民币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
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全国商报》采访时表示,被驳回的诉讼费等诉讼请求正在内部讨论,听取各方意见,保留上诉权利。
被告公司被罚款五次
去年3月19日,以环境保护部为首的环保组织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振华公司提起空气污染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
据公开信息,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业务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芯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它位于德州市德城区。
2015年春节前,中国环保联合会收到了许多当地居民关于该企业的举报。当时,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派人到山东省德州市进行实地调查,确认投诉属实。
事实上,早在2014年10月,环境保护部就公开点名批评了包括振华公司在内的许多企业,称其在北京apec期间未能实施空气体质量保证计划,造成了许多空气污染问题。
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和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超标。
根据《全国商报》的数据,德州环保局和山东省环保厅对振华公司进行了五次行政处罚。
但经过“多次禁令”,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将振华公司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排放超标空气污染物,并增设空气污染防治设施;在省级及以上媒体上公开道歉;被告应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和律师费。
就在去年3月19日被中国环境保护联盟起诉到当地法院后,振华公司的生产线于2015年3月37日被彻底抽干并停产,并选择了新的厂址和原厂区进行搬迁。
然而,停产并不意味着事件的结束。7月20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德州市用于修复大气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赔偿用于当地的空中管制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外,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要求被告承担诉讼、鉴定和律师费等费用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此,中国环境保护联盟监督诉讼部副部长卫哲向《国家商报》记者表示,正在进行内部讨论,听取各方意见,保留上诉权利。
然而,与被法院驳回的诉讼相比,法院判给振华公司赔偿金并修复德州大气环境的决定也受到了环境专家的质疑。
刚刚获得“2014~2015年度绿色中国人物”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继文公开质疑上述判断结果,认为该判断结果违背了科学本质。
根据相关规定,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
根据规定,被告振华公司所处的环境空燃气二类区域的生态损害金额为虚拟治理费用的3~5倍,法院认定生态损害金额按虚拟治理费用的4倍计算,即2198.36万元。
7月20日晚,常继文通过微信群公开质疑这一判断是否科学。他进一步分析说,空气污染物肯定会扩散到德州以外,比如北京,但德州的大气环境修复是通过补偿来实现的。这合理吗?
然而,卫哲告诉《国家商报》记者,与水土污染不同,空气污染无法修复和控制原有环境,因此在评估中采用虚拟评估方法。
在卫哲看来,被污染的空气体是无形的,难以修复,但污染已经影响了整个大气环境,因此,通过虚拟处理成本计算的资金被用于修复和处理当地的空气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此前投诉中的相关详细条款,投诉要求将赔偿金支付至德州市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账户。
山东某地方环保组织认为,公益诉讼本身涉及公共利益,可以将资金投入地方相关基金会专项使用,但将其纳入财政专户是不合理的。
不过,该人士也表示,“我们也咨询了法律专家。公益诉讼赔偿没有统一规范的使用。要逐步积累经验,振华的情况可以探索出一条可供借鉴的道路。”
标题: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德州一企业赔逾2000万净气
地址:http://www.hztxyl.com/hzxw/87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