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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苏州尹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尹仲集团”)的通知,该公司目前持有股份144,806,8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2%:集团最近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司(商)第97号民事判决。关于上海展盾投资管理合伙(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展盾投资”)诉尹仲集团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见2015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的《尹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冻结控股股东股份的公告》和2015年12月21日《尹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冻结公司控股股东股份的补充说明公告》),判决表明:
原告展盾投资主张,被告尹仲集团对2013年1月30日与外部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符,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展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187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展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特此宣布。
尹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2日
标题: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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