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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现金分红0.28元(含税)

●税前和税后每股现金股利:税前每股现金股利0.28元;无限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分红时不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所得税按照股份实际转让时的持股期限计算;限制性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现金分红税前扣除0.252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公司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股利为每股0.28元。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记录日期:2016年7月28日

●除息和现金分红日期:2016年7月29日

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会期和日期

浙江德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29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交所)上披露的《浙江德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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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配计划

一、发行年份:2015年。

(二)分配范围:本公司全体股东于2016年7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闭市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邓忠上海分公司”)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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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总股本7840万股为基础,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0.28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2195.2万元(含税)。该现金股利金额占母公司股东2015年应占净利润的比例。剩余的可分配利润留作以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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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股现金股利及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5]101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通过公开发行和市场转让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股份。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收入将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为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上述收入一律按20%的税率征税。根据上述通知,公司分红时,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现金分红为0.28元;公司转让股份时,邓忠上海分行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及其他股票托管人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移至邓忠上海分行。邓忠上交所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转交给公司,公司应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如果股东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股息收入将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为1个月至1年(含1年)的,临时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收入暂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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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持有有限销售条件公司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0.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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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投资者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投资者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分配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分配为税后分配。相关股东如认为其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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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邓忠上海分公司股份名义持有人的账户以人民币进行分配。减免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通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4]81号)执行,公司应遵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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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公司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和红利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每股现金股利为0.28元。

三.相关日期

(1)备案日期:2016年7月28日

(2)除息和现金股利支付日期:2016年7月29日

四.分配的对象

截至备案日2016年7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时,本公司全体股东均在邓忠上海分公司登记注册。

V.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自行分配现金股利

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分配。

(2)委托邓忠上海分行派发现金股利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向登记在册且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进行分配。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分红当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邓忠上交所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再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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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咨询措施

咨询部:公司证券部

电话:0572-2756170

联系传真:0572-2756309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大道1888号

七.供参考的文件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宣布。

浙江德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5日

标题: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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