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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

庭审现场

年11月20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然判决共同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汉中华明企业用pos机兑现亿元,犯了非法经营罪,因此包括老板在内的8人在3至7年的有期徒刑所罚款,违法所得1150459.72元,犯罪

购买pos机非法兑现

年,邹某得知可以通过pos机的卡结算获得手续费,用自己注册经营的华明家电和郭某甲注册经营的柳湘商行的营业执照从代理店谢某处分别购买两台pos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信用卡现金化。


随着非法现金化业务的增加,于年9月21日邹某与郭某协商后,邹某、郭某甲、郭某三人注册成立华明新闻咨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华明企业”),郭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邹某担任企业实际 企业陆续招募了李某、李某甲、鲁某、樊某四名业务员。


邹某凭华明企业的营业执照从代理商谢某那里购买了一台pos机,加上此前的两台pos机,即使没有实际交易也从事信用卡退款、信用卡现金化、信用卡涨价额等业务,赚了手续费。 随着业务量的增大,邹某等人为了避免银行后的台风控制和洗钱监视,从“支付临门”pos机代理店徐某及“随行”pos机代理店张某、杨某处购买并申请了事先结合商户消息的pos机。


其中,杨某知道邹某没有真正的交易时,为邹某提供了20台“随行”支付平台下的pos机,以获利。 邹某购买申请的与pos机交易结算所绑定的银行账户是邹某、郭某甲、郭某、鲁某、李某甲、李某等的银行账户。 邹某等人在帮助顾客办理网络贷款时,按实际贷款金额收取5%-10%的手续费。 代理信用卡时,申请人申请信用额度的5%-10%收取手续费。 处理信用卡涨价额时,根据持卡人的提交额收取5%-10%的手续费。


返还信用卡时,根据持卡人的欠款金额,邹某等人首先用自己名下的储蓄卡内的资金一并偿还持卡人的债务,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用持卡人的信用卡事先处理的pos机偿还信用卡。 印刷卡的现金转移到邹某等人绑定到pos机后台的银行账户,交易中领取信用卡所有者的0.9%-1.3%。 持卡人信用卡现金化时,需要0.8%-1.2%的手续费。


从年4月到年8月,华明企业为840名信用卡所有者进行了信用卡退款和现金化业务。 之后,司法会计鉴定:从年4月28日到年8月28日,汉中华明企业在没有实质性业务的情况下,利用该处理的pos机和pos机相结合的相关方银行结算账户为持卡人进行pos发卡业务的交易额为156757767.


另外,年6月10日樊某离开华明企业后,在汉中市汉台区华乐商务中心设立及时雨金融咨询服务企业,在网上委托7台pos机,从事信用卡费和非法兑现业务,持卡人0.0。 经司法会计鉴定:年6月17日至年10月5日,绑定结算账户为樊某、杜某两人“临门”pos机交易流水西安市交易成功的部分,交易类型为实时收款共计1962843.80元。


8被告均被判处平均有期徒刑或罚款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郭某、郭某甲、李某、李某甲、鲁某、樊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经销商终端机( pos机)的做法,以虚构交易的方法,非法支付资金进行结算业务,进行信用卡


11月20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公开判决此案,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判处被告人郭某甲5年徒刑,判处罚款20万元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罚款20万元的被告人李某甲3年徒刑,判处罚款20万元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判处被告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随着事件违法所得1150459.72元,犯罪工具pos机98台依法没收,交付国库。 (资料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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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信用卡代还套现上亿元 8人获刑涉及多个POS收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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