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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推出以来,杭州经济适用房在8月迎来了一个重要节点。今年8月12日,杭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规范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9月12日正式实施。

我们将解答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疑问

根据《实施意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可以通过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申请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性质变更为完全产权的商品房,然后通过购买、出售、赠予等方式处置。也就是说,杭州的经济适用房可以正式上市交易。

我们将解答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疑问

无聊的政策词汇让许多人无法读懂。在过去的几天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在报纸连续阅读报道后,热线上仍有许多关于新政的问题。为什么老房子和新房子的政策以2004年9月1日为界,而不是向前或向后?继承下来的经济适用房会被回购吗...

我们将解答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疑问

记者再次梳理出了读者一直关注的问题,并了解了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为大家解答了问题。

为什么分界点定在2004年9月1日

读者孙:2004年9月1日是经济适用房补充地价的分界点。以前的附加费和以后的附加费之间有很大的差距。为什么是这个日期,不向前或向后?

答:从杭州的实际情况来看,1999年,经济适用房是房改制度的延续。因此,当它被定位时,它是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低利润住房。政府划拨土地用于开发和建设,并以低利润价格出售给城市中低收入家庭。

我们将解答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疑问

就准入条件而言,它针对的是在杭州有正式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工人和居民。获得住房和收入的途径是:

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般干部职工家庭70平方米,科级(含中级)80平方米,县级(含高级)90平方米;

或根据家庭成员结构,按人均20平方米控制);收入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即房价与收入之比(即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的平均年薪之比)大于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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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9月1日起,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已经转变为经济适用房。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制建设标准,供应目标和销售价格。在准入条件方面,它与住房改革政策完全脱钩,强调经济适用房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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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低收入家庭的定义标准不再采用房价收入比,而是用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其次,明确了房地产面积准入标准,规定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三是调整了批准的享受面积范围,取消了按职称确定面积控制标准的原有规定。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配房或通过市场购买、赠与和继承获得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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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发展阶段不难看出,2004年以前的保障性住房是当时房改政策的延续,但2004年以后,保障性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其内涵和定义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杭州在制定政策时认真研究,尊重历史演变,并考虑到不同时期买方的利益。本着“旧房新路”的原则,兼顾相对平衡,杭州制定并出台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最终以2004年9月1日为新旧道路的分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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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还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赵: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后,我听到有人说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被取消,这意味着我今后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了。这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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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3年经济适用房验收还没有开始。待受理的相关事项明确后,我办将在杭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公布。请及时注意。

买了合适的房间后,还有其他房间

经济适用房应该被强制回购吗

读者高:2010年,我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现在我岳母已经去世了,她名下的房子已经转让给我丈夫了。这种情况会与经济适用房冲突吗?我的经济适用房会被回购吗?

我们将解答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疑问

答:《实施意见》实施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将在5年内通过购买、继承和捐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如果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其他情况下无需强制回购。高女士购买经济适用房发生在《实施意见》颁布之前,根据政策规定不需要强制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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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继承与离婚分析

不需要获得全部产权

读者周:我父母2005年在杭州买了经济适用房。现在我的父母已经去世了,我需要把经济适用房转让给我自己。继承的经济适用房需要支付土地收益和其他价格吗?如何处理?

我们将解答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疑问

答:这是一个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继承问题,离婚后是否需要获得完全的财产权。答案是否定的,因继承和离婚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产权仍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期限自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我们将解答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疑问

经济适用住房支付土地价款仅限于需要申请完全产权的情况,即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在签订购买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后,5年期满后,通过支付土地收益和其他价款获得完全产权。在自住、内部流通和政府回购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土地收益和其他价格。说白了,周先生父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以周先生的名义继承,房屋的性质仍然是经济适用房。除非周先生需要将经济适用房的性质改为完全产权的商品房,否则他需要支付土地收益和其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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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能“逆转”吗

读者蔡:我在九宝有一个80平米的舒适的房间,但是因为我在丁桥工作,不方便。我能在丁桥换一个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吗?我想知道新政策是否有改变的余地?

我们将解答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疑问

根据现行政策,经济适用房不能互换。但是,根据最新的实施意见,如果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得到满足,双方可以在支付土地收益和其他价格后,以市场交易的形式进行交易,以获得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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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中的“经济适用房”

不包括“人才室”

毛:这份文件中提到的“经济适用房”包括两级城市政府提供的“人才房”吗?

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市、县(市、区)政府向各类人才等特殊群体提供优惠供应的产权专用住房不属于城市住房保障范畴。因此,毛先生应咨询原“人才室”采购单位。

标题:我们将解答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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