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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5杭州有限公司品牌新政咨询稿

杭州市乘用车总量调控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乘用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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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原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乘用车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

(二)单位和个人增加或更新乘用车,应申请乘用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除非本规定另有规定。

(3)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数是指通过抽签或竞价获得的指数。

更新指标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名义在本市登记的乘用车经过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后直接按规定获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的指标。

(四)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乘用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乘用车总量调控的总体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收集资质审核结果、组织指标分配、发放指标认证文件。杭州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相关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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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环保、市场监管(工商)、质监、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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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引应用

(五)单位和个人需要获取指标的,应向市监管办提出申请。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通过指定网站办理;如果你不能按规定上网或当场确认,你可以去服务窗口。申请其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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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申请人应登录指定网站或进入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三、增量索引管理

(八)增量指标通过抽签和竞价进行配置。增量索引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分配配额为80,000,按月分配。

增量指标按比例分配。在每个配置周期中,80%的指标通过抽签配置,20%通过竞价配置;单项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分配定额、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乘用车需求、环境承载能力和道路交通状况,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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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增量指标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并获取申请代码;

2.通过资格审查后,确认申请代码为有效代码;

3.使用有效代码参与指数彩票或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应用程序代码。单位申请代码的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应用代码的每次分配只能对应一种指标分配方法。

(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地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企业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自登记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如果登记时间不足一年),实际缴纳给本市税务部门的税款在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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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一年,公司在本市完成总投资5000多万元;或当新开工的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齐全,总投资超过2亿元。

3.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缴纳的税收总额、投资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一)一个单位在配置周期内通过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代码数量,应当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1 .上一年度(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注册时间不足一年),实际缴纳给本市税务部门的税款总额达到10000元,可获得一个申请代码。

以10,000元为基数,每增加500,000元税款,可增加一个申请代码。累计申请代码数达到8个后,每增加200万元税款,可增加一个申请代码。当总数达到12个后,每增加1000万元的税收总额,可以增加一个申请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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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过去的一年里,如果这个城市的累计投资是5000万元,可以获得一个申请代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每累计投资500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应用代码。

当年,如果项目总投资中新开工投资达到2亿元,可以获得一个申请代码。以2亿元为基数,总投资每增加2亿元可增加一个应用代码。

3.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可以获得一个应用程序代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申请代码的数量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在同一配置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市监管办应相应减少申请代码数量。

(十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 .本市户籍,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二)持有有效《浙江居住证》或《浙江就业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三)持有有效《浙江省暂住证》且最近两年(含)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四)持有本市有效身份证的杭州部队现役军人(含武警部队);

(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每年居住九个月以上的居民、华侨和港澳台外国人。

2.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未在本市登记的以该名称命名的客车或者以该名称命名的客车在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强制注销。

4.该名称不含有效指标,不具备申请更新指标的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十三)市监管办应在每月9日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分配数。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在每月8日前提出,纳入当月指标分配;每月9日后,将计入下个月的指数分配。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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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分配的,应当在指标分配当月的20日前提出。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进入:2015年杭州市小客车总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与原暂行规定相比,新版《管理条例》做了五处调整:

首先,新版本规定,建议增加个人申请资格中的驾驶执照条件(将第12条第1款第二项“年满18岁”改为“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执照”)

由于驾照与汽车需求之间的高度相关性,设置驾照条件将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指标资源,满足购车的迫切需求,稳定社会预期。同时,参照其他限制牌照的城市,申请条件都有驾照要求。因此,建议在个人申请资格中增加驾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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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建议给予县(市)一定的政策倾斜(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除常规分配外,给予县(市)一定数量的指标配额,由县(市)自行组织分配。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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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注意的是,鉴于目前不可能建立单一的号码段,分别对县(市)和主要城市地区进行号码调整成本高且意义不大。建议在常规分配的基础上,向县市提供一定数量的指标配额,由县市自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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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建议预设新能源汽车总量调控条款(原第37条,现增加第30条,作为第二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情况,与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定期分配配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年度增量指标分配配额,及时调整新能源汽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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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建议放宽对新投资企业申请的相关限制(详见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符合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对汽车的需求普遍较大,不应限制过严。因此,建议的投资金额和纳税条件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和应用,由投资金额决定的应用代码数量限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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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规定每个投标指标应保持10000元的低价,最高价应为上月平均成交价的两倍。此外,现役军人需要本市身份证,该身份证规定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可以按照纳税企业的申请条件执行,并明确了资格审查的复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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