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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和预扣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有个人的相关信息、已缴纳的收入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扣缴的具体金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代扣代缴的税款,应于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个人所得税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
(一)工资收入;
(二)劳动报酬收入;
(三)报酬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收入;
(七)财产转让收入;
(8)意外收入。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第一次向纳税人支付收入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其他基本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表》(表一),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报送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申报的有关基础信息的变化情况。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应当按照累计扣缴法计算扣缴税款,并按月申请扣缴申报。
累计扣缴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代扣代缴税款时,从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累计收入中扣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费用扣除额、累计特别扣除额、累计特别附加扣除额和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即为累计扣缴应纳税所得额。表1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税率(见附件)用于计算累计预扣税,然后扣除累计减免税和预扣税。如果余额为负数,税款将暂时不予退还。当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数时,纳税人应在当年结清并缴纳综合收益,多退少缴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缴纳的预扣税=(累计预扣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税税率-快速扣除)-累计扣税-累计预扣税
累计预缴税金收入=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费用扣除-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费用扣除额按纳税人本年度至本月在本单位工作的月数乘以5000元/月计算。
第七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资料,依法需要特别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月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税,不得拒绝。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薪酬收入减少70%。
费用扣除:预缴税金时,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额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扣除的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所得金额作为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税金。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税率表2(见附件)适用于劳务报酬收入,20%的比例预扣税税率适用于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居民个人在办理年度综合收入结算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计入年度综合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缴。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支付非居民个人工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月或者分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月收入扣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项所得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3计算应纳税额(见附件)。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扣除20%费用后的余额;其中,薪酬收入减少70%。
非居民个人应在纳税年度内保持代扣代缴方式不变,并在符合居民个人要求时告知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的变化,并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结算。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其他收入时,应当依法按月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一次性收入的,应当一次性取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作为一次收入。
财产租赁收入应作为一个月内的一次性收入。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一次性支付。
意外收入,每次获得一次收入。
第十二条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应当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有关措施。
第十三条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需要在年中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情况。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额,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变更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收入、代扣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进行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信息表》,备查。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对纳税人依法提交的特别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每年应当缴纳2%的手续费。它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的税收。检查或订购化妆品。
扣缴义务人收取的代扣代缴费用可用于提高税收能力和奖励收税人。
第十八条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数据和资料,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谎报扣款,代扣代缴税款,不缴或者少缴代扣代缴税款,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与本办法有关的证书和证明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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