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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首先,要获得综合收益,必须办理最终结算和支付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综合收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结算和支付:
(一)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综合收益,扣除专项扣除后的年度综合收益余额超过6万元的;
(二)取得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以上,年度综合收入减去专项扣除额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三)纳税年度预缴金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4)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需要结算的,应当在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用工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工作和就业单位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工作和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有就业单位的纳税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办理综合收益结算和支付的纳税人,应当编制收入、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税收优惠等相关信息,并保存备查或者按规定报送。
纳税人取得结算支付综合收益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二、取得营业收入的纳税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个体承包人和承租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营业收入,包括下列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在中国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收入;
(三)个人承包、租赁、分包和转租企业、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
(四)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的收入。
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纳税人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税金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一)。在收入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最终结算和缴纳,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二);如果业务收入来自两个以上的地方,应向业务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汇总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业务收入纳税申报表》(表三)。
三、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表
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申报纳税:
(一)居民取得综合收益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表一)。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出境的(临时离境除外),应当在出境前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附带所得,应于次年6月30日前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单》(表一)。
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在限期内缴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表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用工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没有办事处或者就业单位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惯常居住地不一致,选择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应当向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申请境外所得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布。
V.因移民而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迁出而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综合收入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并缴纳当年综合收入,并提交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上一年度的综合收入未结清的,应与注销户口的纳税申报一并办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营业收入的,应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并缴纳当年营业收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纳税申报表》(表二)。如果业务收入来自两个以上的地方,还应提交个人所得税业务收入纳税申报表(表C)。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未结清的,应与注销户口的纳税申报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附带收入的,应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收入的纳税情况,并提交《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单》(表一)。
(四)纳税人欠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口前结清欠缴或者少缴税款。纳税人分期缴纳税款未全部缴纳的,应当在注销户口前结清未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口纳税申报时,需要申请特别附加扣除或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明细表》、《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明细表》等。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免缴两次以上所得税申报表。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地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于次月15日内向用工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表一)。
七.纳税申报方法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报税、邮寄等方式申报。,或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八、其他相关问题
(一)纳税人在办理自身纳税申报时,应当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如需初始申报或变更基本个人信息,还需提交基本个人所得税信息表(表格B)。
本公告所涉及的相关表格和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并另行公布。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有关办法办理。
九.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问题的公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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