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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对金融非常重要。金融的本质是处理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NPC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认为,在金融业应用大数据的过程中,不应牺牲个人数据的产权。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最终目标是使人类更加安全和自由。数据主体拥有、使用、获利和处置自己数据的权利应得到保障,数据的所有者应负责。

吴晓灵:运用大数据不能以牺牲个人数据财产权为代价

与土地、劳动力和资本一样,数据资源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数据资源已经成为财产。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等技术的应用,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行为可以被记录、记录、分析和分析。

吴晓灵:运用大数据不能以牺牲个人数据财产权为代价

昨日,吴晓灵在2016年首届中国金融科技大会上发表讲话时表示:“既然这是一种财产,就应该明确数据的所有权。数据能够带来价值,是一种资产。明晰产权是建立数据流通规则和秩序的前提。”

吴晓灵:运用大数据不能以牺牲个人数据财产权为代价

吴晓灵认为,数据所有权的一般原则是:谁的数据属于谁,没有主体指向的数据是公共资源。

具体而言,关于一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特征、财产和行为的数据属于该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关于特征、财产、债务、行为、健康状况、爱好等的数据。这个自然人应该属于主体。组织为顾客服务所产生的数据应由组织和顾客共同拥有。

吴晓灵:运用大数据不能以牺牲个人数据财产权为代价

公共数据是指政府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信息,如行政许可、法院诉讼等。这些信息是由政府和法院的强制力产生的,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绩效能力有一定的影响,涉及公众和他人的利益。因此,应该更加公开。

吴晓灵:运用大数据不能以牺牲个人数据财产权为代价

没有主体指向的数据,即没有指向特定个人或企业的不敏感数据,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吴晓灵认为,这种数据应该向公众开放,除非它涉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问题(如遗传数据等)。)。该等资料的持有机构须负责处理该等资料并向学会提供该等资料,并可据此收取费用。如社会资本流动图、商品物流图和金融生态状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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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弄清楚谁拥有数据之后,所有权的内涵是什么?

2016年4月,欧盟发布了《欧盟数据保护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1995年生效的《数据保护指令》。根据该条例,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透明度、告知和获取的权利、修改和被遗忘的权利、不同意和拒绝自动画像的权利以及有限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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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数据描述是指通过自动化处理个人数据的任何活动,用于评估个人的特定方面,或具体分析和预测个人的特定方面,包括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地点、健康状况、个人偏好、可靠性或行为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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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安全法(第二稿)正在征求意见。根据第二次审查草案,第39条规定,网络运营商应建立和完善用户信息保密制度,其收集的用户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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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规定,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当披露其收集和使用规则。

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商不得披露、篡改或损害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征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然而,那些在处理后不能识别特定个体并且不能恢复的人。

吴晓灵:运用大数据不能以牺牲个人数据财产权为代价

吴晓灵认为,征信业应该遵循保护权益的原则。数据主体的信用权包括:知情权、个人信息查询权、信用重建权和司法救济权。特别是要防止和制止未经授权使用、强制授权和终身一次性授权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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