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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56号令,发布《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规定了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的共享和保护等内容。
《条例》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房地产登记工作,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地产登记的部门。
《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准确、完整、清晰地记录不动产的自然状态、所有权状态和权利限制;规范注册形式,原则上要求注册人使用电子媒体。如果条件不具备,可以使用纸介质;细化监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册,并提供安全防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登记簿,除非依法更正,否则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按照原登记资料重新登记。
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减轻申请负担,《条例》简化了申请程序,强调现场审查原则。不符合法定条件且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或者申请渠道,否则视为受理;注册机构可以通过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条例》要求国土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各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财政、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应当加强房地产登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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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房地产登记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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