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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和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包括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已婚(包括离异(或丧偶)有35岁以下子女)或单身35岁及以上无家可归的家庭;

(三)申请家庭(2人以上)现有(或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4)属于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是指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或更少的家庭)。

二、申请批准家庭工资总收入

申请家庭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总额须经单位或社区或街道批准并盖章。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单位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盖劳动资金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是企业职工的,经单位劳动部门批准,加盖劳动资金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单位没有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三)家庭成员申请灵活就业的,应当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在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社区和街道。

2013年杭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情况

三、现行房屋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配房,所有通过市场购买(商品房或股票房)、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的房屋建筑面积。被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以申请人夫妻已享受实物住房建筑面积作为核实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现有(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核实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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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批准的住房面积范围:

1.出租公共住房;

2.已购房改;

3、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在货币安置的情况下未购买住房的,以拆迁安置房协议中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

4、申请建设用地,包括“城中村”住房;

5.拥有私有房屋和通过继承和赠与获得的各种私有房屋;

6.通过市场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和存量住房;

7.所有通过交易售出的房屋。

第四,享受供应标准和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型公寓内,即中型公寓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型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供应标准为一户三口以下;高层和小型高层住宅建筑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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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有房屋面积的确认方法:

1、根据同一户籍家庭数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室内人口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直系家庭成员符合个人申请条件,他们将被合并为一个家庭购买,其家庭人口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将被批准为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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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家庭成员属于外来城镇户籍的,户籍所在地已享受实物配房或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适用条件的,持有杭州市(不含萧山区和余杭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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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根据保本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批准区域内的购买面积按批准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待遇。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房价应当与周围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一致(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价格),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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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买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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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销售对象的申请、认定和销售过程

(1)申请和鉴定

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送所在单位、街道和社区公示15天(如无单位,由所在社区确认并加盖公章)。公示后,如无异议,应由单位、街道和社区盖章确认,然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市房改办将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家庭住房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房改办将出具《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由市房改办出具拒绝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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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家庭必须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1.身份证件;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3)销售

1、市建委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向社会公开销售。

2.上市公告。

市建委和市房改办将不时在《杭州日报》上公布公开出售的经济适用房上市情况。公告主要包括挂牌数量、单体建筑面积、位置、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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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房屋选择人员的名单和顺序。

(一)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家庭持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2)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屋数量和预登记的房屋数量,按照1: 1的比例确定待选房屋清单,并将《准购证》的编号作为待选房屋的编号。

4、市房改办公布房屋选择时间和地点,公示房屋选择人员名单。

对符合预登记条件并已申请《准购证》的家庭,在公示期内申报核实住房达到目标后,取消其准购资格,符合条件后再申请。

5.更新准购证。

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成功的申请人凭原《准购证》办理新证换证手续,《准购证》号不变。

6.开放选择。

市房改办组织《杭州日报》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成功购买家庭可自行开房。购房家庭应向提供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提供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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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房家庭在公布选房清单后放弃购房(包括因各种原因未能到场参与选房的家庭),则已签发的《准购证》无效。如仍需购买,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准购证,准购证号码以最后一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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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房改办公示结果。

8、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相关手续和证件,由市房改办收回住房或由购房人按发现时的市场价格补足购房款,并责令单位追究申请人的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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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意见》出台前规定已购买并签订销售合同或中彩后已选定的,按原政策执行。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尚未购房的居民中,已婚且无房,目前住房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优先进行预登记和购房;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将暂停其参加选房预登记,并根据未来住房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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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实施后,居民应当申领《准购证》,并按规定的准入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购买,必须以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者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购买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并重新发放《准购证》,原《准购证》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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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后,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跋”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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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并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权属证书的“补充说明”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占用面积、上市交易批准日期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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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5年内不得买卖、转让或出租。在限售房上市交易期间,因继承和离婚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批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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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该房产仍可负担,限购上市交易期限自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补充说明》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分析”、占用面积、上市交易批准日期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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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院裁决、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提前上市。

十一、公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为产权证的,由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产权证清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住房的其他专项安排,按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书。

2013年杭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情况

对于建设单位自行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已领取《准购证》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标题:2013年杭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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