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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某事业单位职工李将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该单位安排具体工作,为其提供平等的工作条件,因为他认为该单位无缘无故不给他安排具体工作,导致他长期脱离日常工作,在编辑工作中无所事事。杭州市商城区人民法院最近一审驳回了李的申诉,认为“如何安排工作属于单位内部事务,法院无权干涉用人自主权”。

浙江某机构的一名员工不愿意免费吃饭,并以不为其安排工作为由向该单位提出

记者从杭州市商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李,53岁,在起诉书中说,他被调到单位后,无法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技术管理工作,常年处于无工作状态。李说,他曾多次要求单位以采访和写作的形式安排工作,但单位总是不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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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提出,单位一年前就把他的上一年评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想以此方式开除他。尽管该单位在申请仲裁后将评估修改为“基本合格”,但他仍然认为这是该单位在没有安排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凭空做出的“不合格”评估,违反了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政策和制度,剥夺了事业单位的劳动权利,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长期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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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表示,该单位在仲裁和调解过程中曾向他分配工作任务,但他没有配置单位信息门户、登录用户账号、密码和相应的软件操作权限、提供打印室准入卡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仍未能履行聘用合同,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安排他在原技术管理岗位工作,参与单位系统开发、维护、培训、交流等相关具体内容,并提供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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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李所在单位表示,已通过合同方式确定了李的工作内容,明确了工作职责,同时通过会议安排、口头安排、专项安排等方式详细分配了他的具体工作任务,履行了《聘用合同》的义务,具体工作安排属于本单位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人事争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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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李所在单位的具体工作安排实际上属于其内部事务,法院无权干涉雇主的自主权,因此李的主张在一审中被驳回。

据悉,李不服判决,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标题:浙江某机构的一名员工不愿意免费吃饭,并以不为其安排工作为由向该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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