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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对违规行为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据《杭州市房屋与房屋管理办法》介绍,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并明确表示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违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房屋装饰经营者规定的,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对涉及民生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如野蛮装修、房屋鉴定和危险房屋的使用。
据悉,该条例主要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房屋装修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使用限制、集体土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以及法律责任。
拆除承重墙,破坏底层,甚至开挖地下室...对于各种“野蛮装修”,浙江这次严肃地停止了。
规定很明确:
禁止在住宅房屋装修中拆除或改变建筑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体、外墙等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上述行为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对违法者的处罚:
违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主要建筑或承重构件损坏,如裂缝、沉降、倾斜等。,且居住和使用安全不能得到保证时,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这一次,针对房屋安全鉴定,《条例》进一步规定:严格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条件,并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应同时具备基础工程检验、相应结构工程检验和见证取样检验的资质。
这一次,政府的委托评估责任特别增加了。该条例规定:“特定区域内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受到破坏,需要继续使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不仅没收违法所得,还规定了相关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的聘用限制,并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对危险房屋使用的限制,该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和建设部门应与办理相关许可证的部门分享关于危险房屋及其解决办法的信息。
此外,为保护买受人对所购房屋安全的知情权,增加了一项具体规定:房屋转让双方申报成交价格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告知受让人危险房屋信息。
据悉,该规定将于2017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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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预防、鉴定、危险房屋管理和应急处理。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统筹城乡的原则,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都应纳入监管范围。
“城乡一体化”的整体管理是这项立法的一个亮点。
本规定理顺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的领导和协调职责,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
我们实行了限制危险房屋使用的相关制度,规定危险房屋应当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的场所,市场监管、安全监管、公安教育等部门不得申请相关许可。
实践中,农民(居民)自建住宅一般由农民(居民)自行设计建造,不纳入工程质量和验收记录的管理范围。该类房屋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出租给他人时,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规定,未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农民(居民)自建住宅从事家庭、农场或者公益事业的生产经营,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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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对违规行为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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